据文号平市监处罚[2022]185号,济南惠尔佳大药房有限公司平阴回春堂店存在销售劣药的行为,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该药品为劣药。
依照相关规定,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事药店处以罚款30000元,并没收其涉案违法物品。
济南惠尔佳大药房有限公司平阴回春堂店成立于2020-04-24,负责人为王丽丽,企业地址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玫瑰镇农业银行向东30米路北,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资料显示,该药店总公司系济南惠尔佳大药房有限公司。(一点资讯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