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市民李先生在青岛西海岸新区庆客隆超市(渭河路店)内购买到金威远牌早餐薄饼,商品单价为5元,付款后李先生发现产品上印着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1日,保质期12个月,但在该生产日期旁还有一个2021年7月1日的日期,借助光线依稀可辨。李先生认为,该产品有涂改生产日期的嫌疑,涉嫌欺诈,遂将情况反映至超市服务台,但没有当场得到有效解决。
(来源:受访者)
为落实情况,记者联系至该超市,超市负责人张经理表示:“我告诉你,这件事不要跟我超市扯上关系,他说他是在我们这买的,他有录像吗?他一个产品管我要1000元钱你知道吗?这就是讹人,我说这个日期就是他自己改的。”
(来源:受访者)
针对李先生遇到的情况,青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李先生告诉记者,下一步他准备将情况反映至市场监督管理局,记者也会对此事进行持续关注。(来源:信网 谷正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