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在天眼查看到,因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ZARA关联公司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被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611.93元,罚款9126元。具体事由为,当事人经销的牛仔百慕大式短裤等两款产品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静处〔2021〕062021001264号)显示,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线索,当事人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经销的牛仔百慕大式短裤等两款产品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两款产品货值共计人民币4563.20元,获利共计人民币611.93元。当事人销售两款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罚款人民币玖仟壹佰贰拾陆元肆角(9126.4元);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壹拾壹元玖角叁分(611.93元)。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ZARA另外两家关联公司飒拉服饰(上海)有限公司和爱特思亚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也曾因劣质裤子耐摩擦色牢度不符合标准要求被罚款。
经记者查询发现,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为INDUSTRIA DE DISENO TEXTIL,S.A.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