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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渊洁申请“舒克”商标无效为何被驳回?律师指出关键点

来源: 文化视界 2023-04-21 14: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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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作家郑渊洁发布告别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郑渊洁表示,将告别商标维权,新作永远不再发表。他发布告别书的原因是,2023年2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对苏州市燃气设备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未经他授权注册的第39662148号舒克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这让他对商标维权丧失了信心。

4月18日,记者采访郑渊洁,他回应称,“我做了一件有生以来从来没做过的事情,就是认输。这个决定,不会再改变了。”

4月19日,记者就郑渊洁商标维权相关问题,采访了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富民。

郑渊洁申请“舒克”商标无效为何被驳回?律师指出关键点

郑渊洁(受访者供图)

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郑渊洁申请

郑渊洁指出,苏州市燃气设备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未经他授权,注册和他原创知名文学作品角色“舒克”完全相同的第39662148号“舒克”商标,侵犯了他的在先权益和知识产权。

记者搜索中国商标网发现,该公司在2019年申请了第39662148号舒克商标,商品为压力阀、调压阀等机械部件。而其专用权期限从2021年2月7日开始到2031年2月6日止。

2021年11月30日,郑渊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对苏州市燃气设备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注册的第39662148号舒克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2023年2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申请。这件商标案中,不支持郑渊洁的理由有两个:一是,郑渊洁原创的文学角色舒克的影响力在图书领域,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阀(机器部件);二是,苏州市燃气设备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中,“舒克”二字来源于其合作公司“德国舒克集团公司(Franz Schuck GmbH)”中“Schuck”及其创始人姓氏“Schuck”的中文翻译,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搭便车或不当利用该角色名称的故意。

而郑渊洁在告知书中提到的另外一家公司——舒克(上海)管道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则是由“德国舒克集团公司(Franz Schuck GmbH)” 全资控股。公开资料显示,这家德国公司于1972年在德国成立。

记者尝试致电两公司,但截至发稿前对方始终未接听。

郑渊洁:有生以来第一次认输

针对这起商标案,郑渊洁表示,外文译成中文时有多种译法,翻译成中文用于商业用途时,对中国原创的有巨大影响的在先知名文学角色名称理应避让。Schuck可以译为“舒克”,也可以译为“薛克”“沙客”。“这家德国公司是2008年跟苏州公司合作的,《舒克与贝塔》是我1982年创作的,2008年的时候与舒克相关的图书都发行2亿多册了。”

“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这次驳回,我对商标维权丧失了信心。”郑渊洁在告别书中说,“从今天起,我告别商标维权,不再对侵犯我原创的知名文学角色在先权益的673个侵权商标维权。我每天依然写作,但写出的作品包括已经写出的长篇小说等永远不再发表,因为发表了将面对商标侵权而难以维权成功。”

在采访过程中,郑渊洁告诉记者,“我用21年维权成功了37个侵权商标,后面还有673个侵权商标要去维权。我现在68岁,我觉得时间不够用了。我做了一件有生以来从来没做过的事情,就是认输。”

律师:矛盾点在于是否损害在先权利

针对郑渊洁商标维权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富民。

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郑渊洁对“苏州市燃气设备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未经他授权注册的第39662148号舒克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对此,李富民说:“郑渊洁起诉相关方商标侵权,矛盾点在于对方申请注册商标是否损害了郑渊洁创作的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的在先权利。”

李富民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郑渊洁称,还面对673个侵权商标。李富民建议,可委托律师事务所或者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维权。因案件数量多、周期长等原因,双方可签订风险代理协议,约定按侵权人赔偿数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代理费,既能解决郑渊洁维权问题,又能解决维权成本过高问题。

如何认定恶意注册商标侵权,相关的处罚标准是什么?商标权利人该如何维权?李富民解释,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恶意注册商标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第一,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第二,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者误导公众并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第三,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善意取得除外);第四,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第五,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来源:齐鲁壹点·果然独家 李静



[ 责任编辑:陈雅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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