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公布不合理低价游等7起指导案例,提醒旅游消费者选择合法正规旅行社,审慎选择不合理的低价旅游产品,以更好地保障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据介绍,为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深入整治旅游市场突出问题,近日,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开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一是保险、养老、食品、保健品、日用品等领域中以老年人为主要目标群体、以市场营销为目的组织的旅游活动,户外、研学、旅拍等特定领域中的旅游活动,通过互联网开展招徕旅游者等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在“一日游”等重点领域,严查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的包价旅游产品,地接社以“零团费”价格或“买团”形式,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不合理低价游”违法违规行为。
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关键字:旅行社不合理低价游诱骗购物店
执法人员在双随机检查中发现,山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每人240元的价格组织了两名游客参加了厦门双飞5日游,行程中安排有五个购物店,通过诱骗并安排游客进购物店购物的方式获取了地接社按照人头实际返款金额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公司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十天,并处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王某和直接责任人员刘某分别处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关键字:旅行社不合理低价游
执法人员在得到游客举报后,对青岛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该公司以实际收到团款4000元,平均每名游客约166元的价格,采用导游垫付全部团款方式,组织接待了24名游客参加了烟威蓬二日游旅游团,并向游客隐瞒另行付费项目和购物行程安排等,诱骗并通过安排游客参加自费项目和购物活动,获取购物人头费480元和自费收费等不正当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公司给予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孙某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黄某处罚款五千元、暂扣导游证十五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关键字:旅行社不合理低价游
根据上级转办通知,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查明某旅行社以低于实际接待、服务费用“49元”的价格,于2021年4月27、28日组织52名旅游者参加“济南聊城两日游”,在旅游过程中,隐瞒具体购物场所及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真实情况获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责令停业整顿三十天,并处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该旅行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某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关键字:农产品、保健品会员优惠游未经许可经营
执法人员在某商业写字楼意外发现由山东某公司制作的“免费温泉体验一日游”“会员优惠旅游”的宣传易拉宝,执法人员顺蔓摸瓜,发现该公司正在组织旅游活动宣传,并现场发现“三亚旅游名单”等旅游业务材料。经问询,当事人无法出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调查,该公司主要经营农副食品、养生保健类产品,经营过程中积累了不少用户发展为自己公司的会员,并向会员许诺购买该公司产品可提供优惠旅游等附加服务以提高会员的黏性。该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20年11月5日至10日招徕、组织33名会员赴海南参加“济南博鳌双飞6日游”,共收取团费67604元,并委派3名工作人员为其会员在旅游途中提供服务。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责任人员李某某处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关键字:旅行社购物返利免费游
烟台龙口市某旅行社涉嫌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烟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发现案件线索后,及时指导并联合龙口市文旅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旅行社进行调查。通过对参团游客、旅行社及购物店负责人的调查询问,查实该旅行社于2021年3月免费组织37名游客参加蓬莱一日游(“酒庄一日游”),其间旅行社组织游客到蓬莱海边游览,并带游客先后进入某酒庄、某科技馆等七个购物店,游客在酒庄购物后,旅行社获取酒庄返利374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旅行社给予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74元和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关键字:未经许可经营保健品销售
德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后,对某地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某保健品经销企业正组织89名游客参加“淮安-高邮-泰州-临沂四日游”旅游活动。经查,该公司在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其会员收取每人318元团款后,组织游客进行“淮安-高邮-泰州-临沂四日游”旅游活动,在行程中含有参观其经销的保健品生产基地的旅游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德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该公司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给予法定代表人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关键字:未经许可经营康居养老体验
德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后,对某地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康居养老公司正组织93名游客参加“一日游”旅游活动。经查,该公司在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其游客收取每人69元团款后,组织游客进行“一日游”旅游活动,在行程中含有参观养老院体验服务项目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德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该公司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给予法定代表人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来源:新黄河 石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