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政府下发《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和《支持初创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三个文件,旨在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支持初创企业快速发展,促进经济全面提质增效升级。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投资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三条政府投资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筹措和年度预算安排,并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第五条政府投资实行计划管理制度。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前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相关规划,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需求,研究提出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建议。
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市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建议,编制市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
第七条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每年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从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中选取拟启动实施的项目,按照项目成熟度编制下达政府投资前期计划。市有关部门依据下达的前期计划开展相关前期工作。
第八条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政府投资前期计划进展情况,结合年度工作任务,按照规定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初步方案。
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研究市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年度计划初步方案,拟订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第九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资金申请报告已经批准;
(三)市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市政府每年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计划编制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与本级预算相衔接,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第三章政府投资决策
第十四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深度须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附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除另有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由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或核定。
第十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获取作为唯一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项目建议书应当重点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对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实施全面分析论证,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估算投资以及项目勘察、设计、节能、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明确可不办理的除外);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达到相关规定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在申报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时,应当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概算书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市有关部门应当从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项目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明确资金筹措方式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重新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五条经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六条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应根据初步设计核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限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时,一般应当由中介服务机构、具有相关职能的单位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评估评审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评估评审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二十九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列入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划,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二)对于投资规模较小、建设内容单一、建设标准明确、技术方案简单的部分扩建、改建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其中,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核概算并下达投资计划。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四)国家及省、市政府规定简化需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服务。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五条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投资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履行概算管理的监管职责,项目单位对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直接负责。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原概算核定部门一般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并根据咨询评估结果按程序核定。其中,概算增加幅度达到下列标准的,项目单位应当明确资金筹措方式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原核定机关重新核定:
(一)项目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以上的;
(二)项目概算调增额度超过2000万元的,其中投资额50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调增额度超过5000万元的。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应当纳入行业主管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并根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拆借和挤占挪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跟踪监控,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及审核工作,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并委托中介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实施等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四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投资主管、行业主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审查、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信息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信息、审批结果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
项目相关审批文件、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后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
第四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十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十一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国家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管理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区县政府投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2020〕16号)精神和我市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相关要求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对标“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目标定位,解放思想,创新机制,通过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实现财政资金循环使用和绩效提升,构建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产业转型发展的长效机制,为加快建设“大强美富通”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二)基本原则。
——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财政资金市场化运作方式,科学研究制定股权投资计划,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引导带动其他市场主体共同出资投向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领域。
——滚动化使用。作为股权投资的财政资金,通过阶段性持股、适时退出获得合理回报,实现财政资金保值增值,投资收益原则上继续用于股权投资或其他急需投资领域,确保财政资金可持续循环使用。
——专业化管理。原则上财政股权投资由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财政直接出资的国有投资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机构)实施管理,财政投资机构依据专业优势、投资经验,采取直接投资或与市场化管理机构合作等方式执行股权投资行为。
(三)工作目标。2021年对产业扶持类资金实行股权投资改革,计划安排约30%比例的资金开展试点,2022年力争产业扶持类资金股权投资改革比例达到50%以上,并逐步扩大改革范围。同时,引导和带动区县级资金实行股权投资,加强市与区县财政资金统筹。通过实施股权投资改革,将财政资金真正运营起来,实现财政资金上下联动和滚动循环、不断增值,使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更突出、投资运营效益和使用绩效更明显。
二、实施范围
(一)投资范围。聚焦新旧动能转换“十大千亿”产业、重大招商引资、财政支持的“大院大所”和“四不像”机构、有盈利性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技术突破和产业转型升级等项目,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重点投向企业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产业区域布局调整等项目,必要时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二)资金范围。
1.产业引导类专项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等产业引导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实施股权投资。收回财政的结余结转两年以上的涉企资金,根据需要可用于股权投资。对企业的财政奖补资金,除特殊情况外,可探索实施股权投资方式,变无偿拨款为资本金注入,变“奖补”为股权。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国有资本预算收益和国有企业改制改革资金,可根据需要以注入资本金方式实现股权投资,财政股权投资体现为国有资本和国有股份,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3.注入资本金类项目资金。市财政从预算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符合国家规定投入方向的专项债券等渠道,安排用于公路交通、轨道交通、机场建设、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和双招双引、“大院大所”以及产业类项目建设的资本金,项目后续经营具有盈利性的,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探索实施股权投资。
4.市与区县共建项目资金。市级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区县资金也应采取股权投资方式。
5.上级专项资金。中央、省财政下达我市的专项资金,可根据管理制度要求确定是否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三、主要任务
(一)理顺股权投资职责分工。加强统筹设计,明确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财政投资机构和被投资企业的权责关系。政府是股权投资资金的出资主体,依法享有资金所有者权益,授权本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股权投资相关工作。财政部门具体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负责股权投资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以及牵头制定股权投资综合性管理制度等,并对财政投资机构开展绩效考核等工作,原则上不参与股权投资的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股权投资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工作,提出股权投资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做好绩效评价。财政投资机构是财政股权投资资金的直接出资运营主体,代财政部门持有股权,受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委托,通过直接投资或与市场化专业管理机构合作等方式,履行股权投资、持股管理、风险防控等职责,随着试点工作开展,逐步引入市场化合作管理机构开展投资合作。被投资企业是股权投资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按照股权投资协议安排使用资金,组织项目建设,严格履行约定,保障投资者权益。(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口岸物流办、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投资基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单位)
(二)完善股权投资运作方式。财政部门通过“直接注资+委托管理”方式授权财政投资机构开展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运作。对于产业引导类专项资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由财政部门以注册资本金的方式对财政投资机构注资,财政投资机构根据全市产业规划,采取直接投资或与市场化管理机构合作等方式自行确定拟投项目,按照市场化方式开展投资;对于注入资本金类项目资金、市与区县共建项目资金、上级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通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等方式,遴选确定股权投资项目计划,及时向财政投资机构予以推送,财政投资机构受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在规定时间内自主选择具体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及投资意向谈判,形成项目股权评估报告及入股申请建议书,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并报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实施投后管理且履行相关事项报告义务。财政资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
对于文化领域、科技领域,被投资企业主要以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值入股的,财政资金参股比例可适度上调,原则上应低于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50%,且不作控股股东。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项目达到一定投资年限(原则上3~5年)或股权投资协议达到约定条件时,通过股权转让、上市交易以及项目公司清算解散等方式实施退出。对非上市公司被投资企业,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可参照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投资惯例,采取优惠股息、约定较低退出回报率等方式,在收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让利,具体在股权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鼓励投资项目提前收回投资资金及收益。(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口岸物流办、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投资基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单位)
(三)加强资金和股权登记管理。突破财政资金条块管理模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对按规定实施股权投资的财政资金以及收回的本金,由财政投资机构专账管理,通过阶段性持股、适时退出的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滚动支持、循环利用。采用“委托管理”方式的财政股权投资资金退出后形成的收益,除支付管理费用和奖励外,本金和剩余收益部分按财政部门要求可循环进行投资。财政投资机构、被投资企业应建立财政资金第三方商业银行托管机制,规范资金结算,确保资金安全。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财政投资机构应及时、真实、动态、全面掌握股权投资运营状况,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口岸物流办、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投资基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单位)
(四)建立股权投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财政部门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对财政股权投资资金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情况与下年度股权投资预算资金安排挂钩。对于采用“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采取“基础+奖励”的激励措施,向财政投资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其中基础性管理费用按照上年实际管理的在投财政资金数额确定,年化费率不超过1.5%(其中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化费率不超过1%)。奖励性管理费用可按照不超过上年度投资净收益的20%,在收回资金中对财政投资机构予以奖励。遵循投资规律,准确把握政策界限,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生命周期的投资项目,研究容错纠错具体实施办法。对因不可预测市场波动等客观因素所导致的投资损失,除按约定承担相关损失外,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财政投资机构应建立风险防控和投资止损机制,出现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等事项时,及时提出股权处置建议,采取止损措施,在此情况下发生的投资损失可免予赔偿;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需对财政资金投资本金损失予以弥补,不再支付该项目年度管理费用。(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口岸物流办、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投资基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单位)
(五)做好股权投资资金与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的衔接。将财政股权投资资金预算与引导基金预算统筹安排,对于市场化程度高、社会资本参与意愿强的领域,采取将股权投资资金预算调入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预算的方式,支持财政股权投资与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开展联动投资,对同一企业的投资总额原则上应低于企业总股权的50%,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鼓励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购买财政股权投资部分所持企业股权。(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财政投资基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单位)
(六)建立财政资金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协同机制。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投资机构统筹运作股权投资资金和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实现财政资金由“拨”改“投”,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整合现有国有资产控股、投资公司成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通过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对国有资本进行管理运营,实现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加强财政资金与国有资本在投资融资、产业培育和资本运作等方面的协同配合,发挥投资引导和结构调整作用,提升国有资本控制力、影响力。(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财政投资基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单位)
(七)完善市与区县股权投资统筹联动机制。按照财政收支市级统筹的原则,对于市与区县共建项目,市级资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区县承担的资金参照市级做法,也应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实现市与区县联动,形成资金合力。股权投资由财政投资机构统一运作,区县资金和市级资金同股同权,投资收益、管理费用及投资风险损失按入股比例分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财政投资基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
四、实施步骤
采取“先试点、再逐步推开”的方式持续推进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工作。
2021年,市级先行选择现有产业引导类专项资金中直接支持经济发展且后续经营具有盈利性的部分项目资金(原则上按照30%)开展试点,并确定财政投资机构作为受托管理机构承担试点任务,随着试点工作开展,逐步引入市场化合作管理机构开展投资合作。财政部门根据股权投资资金预算安排,将股权投资资金按照“直接注资+委托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拨付财政投资机构,由财政投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结合全市股权投资计划,对备选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后确定具体项目,并按照市场化方式开展投资,提高资金投资效率和市场化程度。
2022年以后,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探索开展财政涉企资金整合,对市级符合条件的产业扶持类项目资金,力争安排不低于50%的资金实施股权投资,并逐步提高试点比例。对公路交通、轨道交通、机场建设、水利设施、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旅游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后续经营具有盈利性的,可结合项目实际和管理要求,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投资机构合理确定运作模式和投资期限,探索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到各方权责利益调整。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大局意识,树立法治观念,深刻领会改革精神,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创新制度供给,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合理调整产业扶持政策,结合工作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二)完善政策。根据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适时修改完善股权投资管理相关政策文件,逐步形成涵盖投前、投后、退出等不同阶段,管理办法齐全、操作规程完备的政策体系,推动在更多领域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实现财政资金良性循环。
(三)共享信息。建立完善信息管理平台,健全财政、发展改革、科技、国资、投资促进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对企业(项目)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等数据进行实时掌握,充分借助大数据应用,通过数据信息分析、综合核查等方式开展全过程监控,确保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各区县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推动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的具体方案,与市级改革有效衔接、良性互动。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济南市支持初创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支持初创企业快速发展,促进经济全面提质增效升级,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济南市支持初创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济南市支持初创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25日止。在此期间,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fgw_fwy jn.shandong.cn邮箱。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
联系人:郭学亮,联系电话:66607386,13156187609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19日
济南市支持初创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支持初创企业快速发展,促进经济全面提质增效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企业范围
在济南市境内成立(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三年以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独立法人企业。
(一)企业类型为高技术制造业(国统字〔2017〕200号)、高技术服务业(国统字〔2018〕53号)或商务服务业。
(二)企业年度纳税总额同比增长30%以上,且上一年度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
二、奖励政策
对范围内企业给予其年度对地方主要经济贡献30%的资金奖励;如次年纳税总额保持同比增长30%以上,给予其年度对地方主要经济贡献40%的资金奖励;如连续三年纳税总额同比增长30%以上,第三年给予其年度对地方主要经济贡献50%的资金奖励。最多连续奖励三年,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三、兑现程序
(一)区县(功能区)审核。区县(功能区)发改部门会同本级税务部门,根据企业标准,确定本区域内享受奖励政策企业名单。
(二)资金兑付。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税务局对区县(功能区)报送的名单实施形式审查,确认奖励企业名单。市财政局根据奖励企业名单落实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市、区县(功能区)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区县(功能区)兑现。
四、其他事项
(一)企业不得通过换壳、合并、兼并、收购、成立子公司等手段,以转移原有济南市税收贡献的形式变相享受奖励政策。存在以上情形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将其失信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本政策与其他政策支持事项相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扶持。
(三)本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