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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适当性管理 把好投资者入市的“安全门”

来源: 人民网 2019-09-09 14:53:23
  人民网上海9月6日电(王仁宏)近年来,由于信息不对称、专业水平不足等因素,单体投资额相对较低的中小投资者往往容易成为资本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作为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能否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强化适当性管理 把好投资者入市的“安全门”
  今日,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主办的第二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在上海举行。本届论坛以“强化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权益”为主题,来自证监会、司法部、最高法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出席论坛并发表讲话。
  构建符合实际的赔偿救济制度

强化适当性管理 把好投资者入市的“安全门”
  在论坛的开幕式上,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表示,当前正在大力推进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制定,将提升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进一步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阎庆民称,证监会要继续推进相关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化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大力推进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提升违法违规成本,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赔偿救济制度。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大力打击欺诈发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破坏市场秩序、侵犯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民事赔偿的有效结合。
  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
  在投资者保护司法制度建设方面,司法部副部长刘炤表示,司法部将积极推动建立完善包括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在内的证券法律制度。据透露,目前司法部正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证监会等单位做好证券法修订以及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有关配套制度建设等多项工作。针对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存在的违反适当性管理要求、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司法部将在在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方面,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草案)》,目前草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付金联也表示,做好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要依法严厉制裁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同时,要进一步畅通投资者民事维权通道,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
  据介绍,今年以来,最高法院制定颁布了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和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两个刑事解释,向一直被市场痛批的操纵市场、“老鼠仓”等严重违法行为“亮剑”。
  把好投资者入市的“安全门”
  多位与会嘉宾表示,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投资者保护的基础建设上具有重要作用。
  证券业协会秘书长张冀华表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线,既是安全门,也是防火墙,是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
  她指出,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可以从客观上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也有助于证券经营机构约束自身短期利益冲动,减少投资者在信息获取和风险识别方面的差距,提升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据了解,我国证券行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始于2008年发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发展至今,“适当性”已从最初的行业协会自律规范,发展到如今被监管规则认可和被司法裁决确认。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也在创业板、股指期货、融资融券业务等金融板块得到全面引入。2019年,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改革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安排也为科创板的平稳推出、资本市场的深化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
  科创板开市月余,为进一步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科创板投资,上交所结合业务进展,持续深化科创板适当性管理规范。据上交所副总经理阙波介绍,除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中专章规定适当性要求外,结合业务推进关键时点和市场反馈,先后发布《关于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落实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通知》等,构建起科创板适当性管理的综合制度框架,全面规范证券公司把好投资者参与科创板的“入口关”,严防“垫资开权限”。
  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体系,张冀华指出,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还需要发挥多方合力,建议从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立法体系、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监管底线、完善证券公司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投资者教育等方面着手,继续深入推进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工作。
  深交所副总经理李鸣钟亦指出,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需要进一步突出对弱势投资者的倾向性保护,推动经营机构形成“客户利益至上”的经营理念,运用金融科技对投资者“精准画像”。同时,强化投资者教育,提升投资者“买者自负”能力。
[ 责任编辑:徐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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