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视界网报道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5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下午,山东代表团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作为文化艺术界的全国人大代表,山东艺术学院副院长、山东省音乐家协会主席,刘晓静已连续10年向全国人大提交建议和议案,涉及文化、教育、民生等各种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此次参加2022年全国两会,聆听了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刘晓静深受触动、倍感振奋,又向两会提交9份建议和1份议案,为履行代表职责,积极谏言。
近年,她非常关注互联网音乐平台反垄断的问题,并向本次大会提交了《关于近期互联网音乐平台反垄断执法的几点建议》。在《建议》中她分析,近期互联网音乐平台反垄断呼声高涨的原因在于资本参与下音乐平台快速兼并,一两家独大的音乐互联网平台为逐利而控制版权,音乐独家版权成了侵害行业发展、盘剥音乐人的合情合理的外衣。
她注意到,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对某大型互联网音乐平台进行了长达一年的调查,音乐平台反垄断破冰启动,但面对资本在数字音乐领域的疯狂扩张,版权反垄断、恢复音乐平台公平竞争,依然难点重重。因此,她着重研究了音乐互联网平台垄断不易根治的原因,并总结为以下六点:
第一,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机构执法过程存在一定的困难。她认为,当前约束资本在音乐市场无序扩张的法律依据不明确,致使大平台打压中小平台,抢夺版权等时有发生,版权买卖、交易数额随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属于垄断行为。”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而该被调查的互联网音乐平台一家就占据了市场的四分之三,加上另一家同样知名的互联网音乐平台,占据数字音乐版权达到惊人的90%多。显然某些平台的音乐独家版权各项指标都达到了《反垄断法》规定。但是,由于《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该法只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和境外垄断行为对境内产生市场破坏,没有涉及知识产权类(音乐版权属于知识产权类)的相关规定,导致执法机关无法判断某些平台是否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获得垄断地位。
第二,《反垄断法》处罚力度偏弱且查处滞后,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起不到警醒作用。《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的,依照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而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处罚方式中,除了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等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状态外,还可以处五十万以下罚款。但必须承认的是,五十万元罚款相对于高额垄断利润来说可谓九牛一毛,对垄断者起不到防微杜渐的警醒作用。该被调查的互联网音乐平台母公司收购行为导致垄断发生在2016年,被查实处罚在今年,中间相差五年,明显存在处罚滞后的情况。之前,国人上网听音乐是很方便的,现在却需付费或下载好几个软件。
第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集中行为主动审查能力偏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本次针对被调查的互联网音乐平台母公司的“责令解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的行政处罚,是自200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第一起案件。虽然《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于2020年12月颁布施行,但目前执法部门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审查,主要为经营者申报与举报途径,对于经营者未申报且达到行业垄断标准的,基本上不审查不处罚。
第四,音乐人、音乐著作人利益得不到保障,降低创作积极性导致优秀作品率下降。音乐人多选择与各大音乐平台合作获得推荐和流量,从而推广音乐作品。音乐人与平台分成,分成依据是歌曲的点击量。刘晓静对目前的现状感到遗憾:分成规则是平台说了算,音乐人没有话语权,更谈不上公平合理。我国88%的音乐人无法从平台获利,只得兼职谋生。
第五,本次互联网音乐平台反垄断效果不明显。刘晓静认为,针对经营者集中造成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等垄断后果的行为,处罚并不是目的,如何恢复到集中前的市场竞争状态,保持市场良好发展才是根本。但她通过相关媒体报道发现,本次针对互联网音乐平台公司处罚后,相关平台解除独家版权的推进动作还比较有限,3个月来只完成了少部分独家版权的解约。
第六,文艺行政部门的职责作用与互联网时代脱轨,不能及时进行有效的指导。上世纪九十年代互联网音乐平台诞生并得到国家支持,但直到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才出台,其中提出要“维护平台经济的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已明显滞后。
针对以上六点问题,刘晓静提出了相对应的解决方案,她建议:
一是互联网音乐平台反垄断执法要有良法可依。她引用2018年8月29日人民日报刊文《垄断资本扩张的边界在哪里》:垄断资本攫取利益的脚步从未停止,它的每一次调整、妥协都是劳动人民、被压迫人民、发展中国家人民坚决斗争、不懈斗争的结果。文中强调了面对资本垄断无限扩张时要坚决做斗争。她建议,当前,国家需要尽快组织成立调研组,研讨制定临时性“互联网音乐传播反垄断管理条例”。整顿版权交易,截断音乐作品独家版权延续渠道。借鉴汽车排气量对交易税的影响,建议版权交易中版权使用期超过五年(含)以上的,交易税率在国家规定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至百分百;版权交易使用权十年(含)以上的,交易税率上浮百分之二百。
二是严格落实对企业经营者集中构成垄断行为的行政处罚。重罚方能警醒。虽然《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到11月21日)已根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分别提升了罚款标准,在此还是建议在《反垄断法》修正案公布后,对此后发生以及公布前发生且在公布后发现的违法经营者集中行为,严格适用该标准进行处罚。
三是加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集中行为主动审查能力,完善对各行业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刘晓静建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各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依托,改“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审查主要为经营者申报与举报”的被动为“对各行业领域经营者集中行为加强主动审查,同时拓宽投诉举报途径”,更多地发挥公众、媒体监督作用。
四是调整利益分配,为个体音乐人创作活力撑腰鼓气。刘晓静提出可以引导互联网平台单曲点击产生的消费者费用,在平台与音乐人之间分配采用浮动制。点击率(下载)与分配比例是递增关系。比如:一首歌曲点击量为50时,则平台与音乐人之间按40:10分成;点击量为100,则平台与音乐人之间按50:50分成,;点击量是1000,则平台与音乐人按400:600分成;点击量为10000时,变为3000:7000分成。若点击量小于50,则全部利润归平台。
五是完善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处罚后的调查落实制度,防止变相独家版权模式出现。如何保障平台上游版权方的权益,防止书面解除实质不解除的变相行为出现?刘晓静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处罚后的调查落实制度,充分调查市场主体,明确处罚中“停止高额预付金等版权费用支付方式”的高额标准,杜绝一罚了之。
六是由宣传部门领导,由国家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国家版权局具体实施,整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刘晓静发现,我国音像版权互联网垄断问题,与第三方监管长期缺失有很大关系。版权确认,版权费用交易、数额,版权期限使用,互联网平台违规监管,KTV商用版权费第一次分配,由国家版权局下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全权负责监管。这个第三方必须成为音乐人和著作人的坚强后盾,起到类似工会的作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应根据互联网数据,及时做出反应,约谈打擦边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违规的直接会同工信部门、税务部门、司法部门进行处理。罚款数额、罚款用途去向及时公布,并可用于资助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公益项目。
来源/文化视界网 作者/陈雅雯
转载请后台获取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