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官网公示的行政监管措施(〔2024〕31号)显示,青岛瓴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存在为特定方发行产品提供便利并按照其要求进行投资交易、财务管理不规范、现场检查时未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等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条例》第四十条、《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青岛瓴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同日公示的行政监管措施显示,聂仁波作为瓴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能履职尽责、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同时,因聂仁波在调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违反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条例》第四十条、《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聂仁波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同日公示的行政监管措施显示,刘瑞民作为青岛瓴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经理,在履职过程中未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刘瑞民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爱企查显示,青岛瓴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13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2号楼105户,法定代表人为聂仁波。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
(来源:今日头条@半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