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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规以贷还贷,淄博淄川农商行被罚50万元,此前因贷款相关问题多次被罚

来源: 文化视界 2024-08-05 0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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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规以贷还贷,淄博淄川农商行被罚50万元,此前因贷款相关问题多次被罚

7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官网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金罚决字〔2024〕42号)显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规以贷还贷,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50万元。

因违规以贷还贷,淄博淄川农商行被罚50万元,此前因贷款相关问题多次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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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规以贷还贷,淄博淄川农商行被罚50万元,此前因贷款相关问题多次被罚

同日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时任淄川农商行董事长于光辉、客户经理李辉、公司部主任孙敏,对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以贷还贷,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责任,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淄博监管分局警告。

在此之前,5月14日淄川农商行因为存在贷后管理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事实,被罚款30万元,时任淄川农商行昆仑支行行长王洪忠、客户经理李绍亮被警告。

2023年3月15日,原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16号)显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未测算贷款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淄博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30万元。

2021年8月,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淄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显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川农商行)因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被罚款35万元。

201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淄博中心支行公布了对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的政处罚信息。处罚信息显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因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对其处以25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立于1994年7月8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法定代表人为张庆春。

(来源:半岛都市报·半岛新闻客户端)


[ 责任编辑:李建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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