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网站获悉,因贷款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聊城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同公布的还有对时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市场营销三部临时团队负责人张晶的处罚决定,其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贷款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聊城监管分局对其予以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此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曾因提供虚假统计报表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成立于2012年,法定代表人为王志宁。
(来源:凤凰网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