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鲁金罚决字〔2023〕42号),被处罚的公司为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简称:招商信诺人寿保险)。该公司因未按规定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编制虚假资料,被处以警告并罚款5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对招商信诺人寿保险罚款53万元。其中,山东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32万元,分支机构罚款21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0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