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临沂监管分局对诚业保险代理临沂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当事人翟某水时任诚业保险代理临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一、编制虚假财务资料;二、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临沂监管分局决定对翟某水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2万元。
以下为罚单原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金罚决字〔2023〕4号)
临金罚决字〔2023〕4号
当事人:翟守水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37062719710119XXXX
职务:时任山东诚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以下简称诚业保险代理临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诚业保险代理临沂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当事人时任诚业保险代理临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一、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诚业保险代理临沂分公司两份报销凭证中的增值税发票内容与费用报销内容不一致,涉及金额5.5万元。
翟守水于2021年12月任诚业保险代理临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诚业保险代理临沂分公司保险中介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翟守水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签字落款信息,事实确认书,相关会计凭证,内部整改、问责文件,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翟守水在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实际履行诚业保险代理临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职责,全面负责该公司业务经营管理,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诚业保险代理临沂分公司保险中介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翟守水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签字落款信息,事实确认书,内部整改、问责文件,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翟守水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1万元。
上述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翟守水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1万元。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翟守水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将注有单位名称的缴款凭证复印件一式两份送交我分局。被要求责令改正的当事人应将整改情况以报告形式及时向对口监管科室报送。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费县人民法院或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
2023年8月10日
(来源:金融一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