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山东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94号)显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为建筑类企业办理票据贴现变相为房地产企业融资、违规向建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未按工程进度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不严、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向不符合授信条件企业发放贷款且风险管控缺失,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山东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对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罚款28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4.121792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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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