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泰银保监罚决字〔2023〕25号、26号)显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肥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农险肥城支公司”)编制提供虚假材料。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泰安银保监分局对安华农险肥城支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依法查明,安华农险肥城支公司编制虚假租车事项、虚假协办事项套取资金共5笔,涉及金额105239.95元。期间梁向峰任安华农险肥城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作为安华农险肥城支公司主管农险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泰安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编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安华农险肥城支公司改正,对安华农险肥城支公司罚款15万元;对梁向峰警告并罚款2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泰银保监罚决字〔2023〕25号)
泰银保监罚决字〔2023〕25号
当事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肥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农险肥城支公司”)
地址:泰安肥城市泰西大街西龙山河国泰、现代城沿街房6号
主要负责人:梁向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安华农险肥城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1年,我分局对安华农险肥城支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依法查明,安华农险肥城支公司编制虚假租车事项、虚假协办事项套取资金共5笔,涉及金额105239.95元。
上述事实,有泰安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调查通知书、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编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安华农险肥城支公司改正,我分局决定对安华农险肥城支公司罚款1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十五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6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泰银保监罚决字〔2023〕26号)
泰银保监罚决字〔2023〕26号
当事人:梁向峰
身份证号码:37092219670414XXXX
职务:安华农险肥城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梁向峰对安华农险肥城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负直接领导责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1年,我分局对安华农险肥城支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依法查明,安华农险肥城支公司编制虚假租车事项、虚假协办事项套取资金共5笔,涉及金额105239.95元。期间梁向峰任安华农险肥城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作为安华农险肥城支公司主管农险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泰安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调查通知书、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编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梁向峰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十五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