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潍银保监罚决字〔2023〕20号、21号)显示,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意人寿潍坊中支”)存在编制、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任中意人寿山东省分公司副总经理张玉斌,对中意人寿潍坊中支前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具体来看,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根据中意人寿潍坊中支提供的会计凭证,中意人寿山东省分公司向中意人寿潍坊中支银保客户经理李某新、李某凤、赵某滨、崔某伟、韩某等5人发放工资、佣金等共计1396051.85元,其中1179169.11元由银保主管何某囡归集后进行二次分配,实际分配金额与发放金额不一致。
上述编制、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银保监会潍坊监管分局决定对中意人寿潍坊中支处罚款二十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银保监会潍坊监管分局决定对张玉斌警告并罚款四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潍银保监罚决字〔2023〕20号)
潍银保监罚决字〔2023〕20号
当事人: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开发区梨园街13008号联运大厦十层
主要负责人:朱中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意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意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存在编制、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根据中意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会计凭证,中意人寿山东省分公司向中意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银保客户经理李某新、李某凤、赵某滨、崔某伟、韩某等5人发放工资、佣金等共计1396051.85元,其中1179169.11元由银保主管何某囡归集后进行二次分配,实际分配金额与发放金额不一致。
以上事实,有中意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会计记账凭证、薪资明细表、业务人员及名下银行账户证明、中意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关于资金流向的说明、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中意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处罚款二十八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潍坊市奎文区、寒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潍坊监管分局
2023年1月3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潍银保监罚决字〔2023〕21号)
潍银保监罚决字〔2023〕21号
当事人:张玉斌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3060319710312XXXX
职务: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对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意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直接负责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时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副总经理,对中意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编制、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如下:
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根据中意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会计凭证,中意人寿山东省分公司向中意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银保客户经理李某新、李某凤、赵某滨、崔某伟、韩某等5人发放工资、佣金等共计1396051.85元,其中1179169.11元由银保主管何某囡归集后进行二次分配,实际分配金额与发放金额不一致。
以上事实,有张玉斌身份证复印件、任职经历及岗位职责说明、会计记账凭证、薪资明细表、业务人员及名下银行账户证明、中意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关于资金流向的说明、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张玉斌警告并罚款四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潍坊市奎文区、寒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潍坊监管分局
2023年1月31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