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听说过发绩效工资的,但你有听说过发完后再要回去的吗?
在银行界,这样奇怪的事情以后也许会成为常态。这就是已经开始实行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
实际上,已经有银行开始“讨薪”了。
年报显示,2022年,招商银行执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员工2876人,薪酬总金额5824万元;渤海银行追索扣回370人的绩效薪酬1760万元;九江银行追回薪酬163万元。
银行开始向员工“讨薪”
所谓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是指金融企业的高管和对企业风险决策有影响的员工,因为自身原因,导致风险发生,造成重大违规或重大风险损失的,金融企业不仅可以止付未支付的薪酬,并且对已经发放的薪酬予以追回。
不难发现,薪酬递延和薪酬追索制度是相互联系的,两者共同的目的在于将薪酬和风险相挂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金融企业高管和员工从事高风险投机行为的动力。
银保监会今年3月底表示,95%以上机构已制定并实施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特别是在一些高风险机构,相关制度为追究违规高管责任、挽回资产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山西5家城商行合并重组期间,对61名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追索扣回绩效薪酬3359万元。
市界投资汇查阅国有大行、股份行、城商行、农商行2022年已公布年报发现,正如银保监会所指出的那样,大部分银行已制定并实施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六大国有行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都建立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机制,邮储银行建立了绩效年薪延期支付制度。
股份制商业银行中,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都建立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机制。浙商银行对绩效薪酬实行延后支付。
例如,中信银行称,对出现违规违纪、履职不力等情形的员工,根据问责处理决定,扣减其相应的绩效薪酬。
民生银行称,为健全绩效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薪酬在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引导作用,平衡当期与长期、收益与风险,防范激进经营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对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人员建立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机制。
其中,2022年度,招商银行对全行2876名员工追索扣回绩效薪酬,相当于人均退薪2.03万元;渤海银行追索扣回370人的绩效薪酬,相当于人均退薪4.76万元。
▲图/渤海银行年报
招商银行还从应分配给本行员工的年度薪酬中预留了薪酬风险准备金。如出现资产质量大幅下降、风险状况和盈利状况明显恶化、较大案件发生、监管部门查出严重违规问题等情况,其相关人员的薪酬风险准备金将被限制分配。
在城商行中,哈尔滨银行、九江银行都建立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机制;农商行中,无锡农村商业银行制定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管理办法。
追索扣回制度不断完善
市界投资汇梳理发现,近些年来,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在监管的推动下不断完善。
原银监会2010年印发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商业银行制定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规定应同样适用离职人员。
2020年的《商业银行法》(修改意见稿)中,新增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绩效考核等激励约束机制,确保薪酬水平和结构与本银行长期经营业绩相匹配,并建立与本银行风险水平相适应的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的规定。
2021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并完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其中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包括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适用情形、追索扣回比例、工作程序、责任部门、争议处理、内部监督及问责”等内容。
意见称,银行保险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追回向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超额发放的所有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性报酬,包括:银行保险机构发生财务报表重述等情形,导致绩效薪酬所依据的财务信息发生较大调整的;绩效考核结果存在弄虚作假的;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绩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励项目的;其他违规或基于错误信息发放薪酬的。
▲图/中国政府网
而出现重要监管指标严重不达标或偏离合理区间等情形,应当追索扣回负有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相应期限内的全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其他责任人员相应期限内的部分绩效薪酬。
同年6月,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准则》除强化主要股东责任,细化独董、监事职责外,再次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当时表示,银行机构高管薪酬普遍已经实行了延期支付,但追索扣回的比较少,《准则》实施后,这方面以后会加强。
2022年8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也规定了追责追薪制度。
《通知》要求金融企业要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递延支付和追责追薪机制。其中提到,金融企业应当制定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在自身职责内未能勤勉尽责,使得金融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给金融企业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金融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并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追回,并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绩效薪酬追回期限原则上与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发生期限一致。绩效薪酬追索扣回规定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人员。
众所周知,金融行业的高薪酬引发了舆论热议,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被认为是对金融机构完善薪酬理性发放的一剂“良药”。但效果如何,仍有待观察。
(来源:头条号@市界投资汇 陈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