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到期,银行一直没有给借款人辛某要,我也不能还啊”山东省德州夏津县的代某表示。
2008年10月27日,借款人辛某在夏津农商行借款5万元,代某为其担保。然而借款到期后,夏津农商行自借款至现在,十几年来从未要求过代某承担担保责任。
代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担保责任在借款到期后的两年内即已经免除。
法院查明,2008年10月27日,由代某担保,辛某在夏津农商行下属原宋楼信用社贷款5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09年10月26日,到期后贷款没有偿还。代某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夏津农商行没有证据证明因贷款未偿还而向担保人代某主张权利。
据此,法院认为,代某和夏津农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借款逾期后,夏津农商行在法定的期间内没有向代某主张权利,代某的担保责任免除。
银行的钱就是国家的钱,如果是你借款给让人了,你一定会记着给对方索要,那国家的钱借出去了,为何就不负责任了呢?两年的支持期,农商行的内控和外部监督,难道都是摆设?
相关领导的责任是否应该承担起来,做好银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做好贷款的三查工作。(来源:新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