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保重疾险时,如果投保人曾患有过某种疾病,那么日后一旦出险,这段既往病史可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近日,法院公布一起保险纠纷案件,虽然投保人有既往病史,但法院仍然判决保险公司按约赔付。
投保后两年诊断出恶性肿瘤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3月26日,鲁某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处投保《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8版)》及《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8版)》,保险期间自2020年3月26日零时起至终身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金额80000元。
2022年1月4日,鲁某在辽宁省肿瘤医院诊断为子宫内膜恶性肿瘤并住院治疗。出院后,鲁某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被拒。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称,鲁某在投保时未对其2018年9月住院治疗的事实与诊断的哮喘、高血压病、糖尿病、高血脂症等疾病如实告知。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且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有关事项与保险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一审判决: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鲁某保险理赔款80000元。
保险公司称鲁某未如实告知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称,本案一审缺席审判有失妥当。鲁某2018年9月16日至2018年9月23日曾在台安县中医院因哮喘等疾病住院治疗,而其在投保时,未对住院治疗的的事实与诊断的哮喘、高血压病、糖尿病、高脂血症等疾病在上述投保单中如实进行告知。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中应如实告知的内容与台安县中医院住院病案足以证明其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有证据证明鲁某投保时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期间内鲁某诊断子宫内膜恶性肿瘤并住院治疗,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关于鲁某未如实告知一节,因体检系上诉人员工陪同体检,上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且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有关事项与保险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
2023年2月,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负担。
(来源:华商报 赵增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