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5万元贷款,河南周口郸城县的一位贷款保证人在7年担保免责期后,仍被农业银行纳入了“老赖”名单,担保人遂将农行告上法庭。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二审判决书。
3月3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黄萍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称,农业银行郸城支行将黄萍以逾期贷款保证人的名义,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黄萍却表示自己在7年保证期限内,没有更换住址和联系方式,农业银行郸城支行并没有联系自己主张权利,并提出撤销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诉求。
事件还要追溯到13年前。
2010年,单某某从农行郸城支行贷款5万元,期限为3年。黄萍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为该债权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即2015年4月。
贷款到期后,单某某并未如期偿还农行郸城支行。随后,农行郸城支行将借款人单某某和黄萍一同纳入征信的黑名单。于是,黄萍将农行郸城支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其不承担5万元贷款的保证责任,同时消除自己的不良征信,并赔偿5000元的损失。
黄萍表示,自己在保证期间,农行郸城支行从未向自己主张过权利,自己的住址和电话均未改变。农行郸城支行作为专业贷款机构在诉讼时效期内并未行使追索权,致使债权消灭。
一审法院最终判定,黄萍对案涉贷款已超过保证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农行郸城支行未及时核查黄萍已依法免除担保责任,导致对黄萍的征信作出不实记录及否定性评价,因此支持黄萍请求农行郸城支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消除其不良征信记录的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信用评价关涉个人名誉,民事主体享有维护自己的信用评价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有权对不当信用评价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但随后,农行郸城支行却以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为由,重新将黄萍告上法庭。农行郸城支行认为虽然黄萍对案涉贷款已超过保证期间,但黄萍提供的征信记录所显示的信息为真实有效,并无采集错误,或者遗漏,所以不存在撤销该记录的义务。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期间,因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法院二审最终判决,黄萍不承担单某某与农行郸城支行的5万元贷款的担保责任,农行郸城支行15日内消除黄萍关于本案的不良征信,但对于5000元赔偿则被驳回。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农行郸城支行负担。(来源:市界投资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