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济宁银保监分局就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信泰人寿济宁中支)编制虚假财务、业务资料、未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外利益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查,信泰人寿济宁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财务、业务资料:一是编制虚假财务资料。信泰人寿济宁中支虚假列支银保专员佣金,佣金发放至银保专员个人账户后,统一归集至时任银保部内勤郝某某农业银行账户,部分资金二次分配至银保渠道负责人刘某某处。信泰人寿济宁中支共虚假列支银保专员佣金并二次归集分配佣金累计金额235835.15元,用于投诉客户退保差价支出、营销启动会、培训会等常规会议费用支出等;二是编制虚假业务资料。某信泰如意尊(盛世版)终身寿险保单的投保人为彭某某,公司系统记载的投保人联系方式、回访电话均为田某某实际所有,田某某与该笔保单的业务代理人谷某某为婆媳关系。
未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信泰人寿济宁中支8笔业务未在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内完成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业务回访。
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外利益:检查组人员随机电话回访信泰人寿济宁中支银保渠道客户陈某荣、齐某兰,陈某荣反映在投保时收到空调作为投保赠品,齐某兰反映收到滚筒洗衣机作为投保赠品。经询问信泰人寿济宁中支银保专员房某,其承认存在客户签单后赠送投保人的行为,上述物品价格均在1100至1200元之间,合计约2500元。上述事实,有涉及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济宁银保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是信泰人寿济宁中支编制虚假财务、业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济宁银保监分局决定给予信泰人寿济宁中支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二是信泰人寿济宁中支未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第十条,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济宁银保监分局决定给予信泰人寿济宁中支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三是信泰人寿济宁中支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济宁银保监分局决定给予信泰人寿济宁中支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济宁银保监分局决定给予信泰人寿济宁中支警告并处罚款2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头条号@半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