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烟银保监罚决字〔2023〕6号)
烟银保监罚决字〔2023〕6号
当事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3号润利大厦四楼401-404
法定代表人:马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财险烟台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亚太财险烟台中支存在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和未按照规定办理执业登记问题。
一、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经查,亚太财险烟台中支利用山东宝益丰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分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自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6月30日,虚挂保费共计1077.81万元,通过虚挂中介套取费用114.30万元。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虚挂中介业务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亚太财险烟台中支罚款21.6万元。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执业登记
经查,徐某于2019年1月8日在亚太财险烟台中支入职,与公司签订代理协议。2019年11月8日,亚太财险烟台中支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为徐某办理执业证注销。在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1月2日期间,亚太财险烟台中支为徐某办理了工号,但无执业登记信息。经向亚太财险烟台中支和公司负责代理人维护的人员核实,徐某在2020年10月申请二次入司时,因公司系统原因未及时为徐某办理执业登记。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截图、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工资发放情况、保险代理合同书等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违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我分局决定对亚太财险烟台中支警告、罚款0.5万元。
综上所述,我分局决定对亚太财险烟台中支警告、罚款22.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2月1日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