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寿济宁分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遗失,中国银保监会济宁监管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银保监罚决字〔2022〕82号)
济银保监罚决字〔2022〕82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古槐路8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济宁分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遗失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查明,中国人寿济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1年12月,中国人寿济宁分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中国人寿济宁市任城区支公司芦庙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嘉祥县支公司仲山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汶上县支公司南站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汶上县支公司杨店营销服务部等4家分支机构许可证遗失。
经询问中国人寿济宁分公司营销发展部时任负责人张某,营销发展部作为以上4家营销服务部许可证管理的直接部门,在2021年3月1日发生许可证遗失事件且济宁银保监分局已责令整改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对营销服务部许可证进行有效管理,再次发生此次许可证遗失事件。
上述事实,有中国人寿济宁分公司《关于任城区支公司芦庙营销服务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遗失情况的报告》(国寿人险宁发〔2021〕318号)等证据证明。
我分局(中国银保监会济宁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中国人寿济宁分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4家分支机构许可证遗失的行为违反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我分局决定对每次许可证遗失行为罚款0.7万元,合计给予中国人寿济宁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