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62号)显示,经查,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制定基金产品准入的标准;二是未对引入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进行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三是部分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实施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依据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该行的第一大股东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京银行”,601009.SH),持股比例为20.00%。
相关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进行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充分了解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并设立产品准入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对销售产品准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基金销售机构准入的标准和程序,审慎选择基金销售机构,并定期开展再评估。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坚持以投资人利益为核心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加大对存量基金产品持续销售、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激励安排,不得将基金销售收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不得实施短期激励,不得针对认购期基金实施特别的考核激励。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强化人员资质管理,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人员持续培训机制,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关人员的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基金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与基金销售业务有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实施的规定》第十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销售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成立产品准入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产品准入委员会(专门小组)负责研究制定销售产品准入标准,审议确定销售产品范围等。委员会(小组)成员应当包括产品研究人员及合规风控人员。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2〕62号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行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制定基金产品准入的标准;二是未对引入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进行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三是部分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实施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行应进一步加强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管理,认真进行整改,于2022年11月30日之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年11月4日(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