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宁邮储银行职员刘女诈骗案再度被社会关注。经查,刘女自2010年7月至2021年2月在济宁邮政储蓄银行某县支行工作,自2015年以来,刘女利用自己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隐瞒真相,虚构为被害人办理存款业务或为被害人购买理财产品等事由,取得被害人信任,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被害人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将被害人的资金间接或直接转入到“齐鲁证券”平台购买股票或“新华证券”、“保利财经”等虚假证券平台进行投资。给13户被害人造成损失3576370元。法院认定刘女犯诈骗罪,判处刘女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在该案中被人关注的焦点是刘女8年来一直用诈骗的手法骗取十几名村民的信任,她是如何把储户的钱转走的?而银行作为监管部门,为何在8年中没有发现刘女的异常?银行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谁又对储户的这些钱负责?不少被害人起诉银行均败诉,败诉的理由就是邮储银行辩称所诉内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受害人认为,银行疏于管理,未尽到储户存款安全保障义务,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银行赢了官司,另一方面,迫于各种压力,银行内部出具了相应的处罚意见。刘女诈骗案发后,济宁邮储银行对某县时任支行长曹某和副行长龙某涛进行了处分。处分决定显示,2015年1月-2020年10月,曹某任案发支行行长期间,在刘女诈骗案件中,负有管理责任。给予曹某警告处分,并减发两个月平均绩效收入。这二人处理的依据参考的该行处理办法中“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100万元以下案件的的标准。前文表述中,刘女诈骗案涉案金额在3576370元。受害人刘某钢认为这份处理意见就是轻描淡写、避重就轻,有点搪塞储户的意味。此外,又受害者向济宁银监局进行了投诉,期望银监局能管管邮储银行的乱象!(来源:视角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