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被判担责八成”的案件引发网友关注。
据媒体报道,在银行存入1200万元后,储户丁女士的存单和身份证被银行职员王某以代领礼品为由骗取。后来,丁女士多次索要身份证没有成功,去银行查询后却发现12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报警之后,王某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但钱款却仍未追缴回来。
为了拿回这笔巨额资金,丁女士先就2笔业务共计500万元将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徐农商行”)告上法庭,请求支付本金和相关利息。山西省清徐县法院一审认定,丁女士一方承担80%的责任,清徐农商行承担20%的责任。
11月5日下午,事件的当事人“正义迟早会来92”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对于法院的这个判决,我们严重不服,已提起上诉,希望太原市中级法院能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11月2日,当事人丁阿姨已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剩余的700余万元将择机起诉。
事件回溯:1200余万存款被转,去向不明
农商行:两张回单系伪造
据上游新闻2020年一篇报道显示,2019年,太原市清徐县的丁阿姨在该县农商行员工王某某的劝说下,先后将家里的存款共1200万元存入清徐农商行。
定期存款的手续办理完毕后,王某某告诉丁阿姨,大额存款客户凭身份证和存单可以领取礼品,并让丁阿姨将身份证和存单交由其代为领取礼品。
几天后,丁阿姨没有拿到礼品,甚至连存单也没有拿到。于是她找王某某要存单,其以存单锁在单位、管理人员请假等理由推脱。
丁阿姨感觉有点不对,不久后丁阿姨发现存款莫名消失:其中743万元存款有银行转存回单,却没有入账;另外500万元定期存款被转走,但没收到银行任何核实或提醒消息。
2019年5月初,丁阿姨将此事反映到清徐农商行,要求追回款项并要求查看事发时监控视频。该行相关负责人以银行监控只能保存一个月为由拒绝提供视频。对于上述743万的银行回单,清徐农商行人表示两张回单都系伪造。
丁阿姨难以接受清徐农商行的回复,2019年12月投诉到山西省银监局。
2020年2月27日,山西省银监局对丁阿姨的投诉进行了回复,对于上述回单问题,山西银监局回复称:“经询,业务经办网点柜员及授权人员均表示不知道王某某系清徐农商银行员工,也未曾出具虚假回单。”
2019年3月7日,丁阿姨在清徐农商行柜台转入2笔款后收到的回执,后银行称回单是伪造的。受访者供图
对此,丁阿姨儿子王先生有两点质疑:
1、“如果清徐农商行没有出具假回单,那给我手里的这个回单从哪来的?当时真实的业务回单哪去了?王某某在清徐县农商行已经工作了十余年,办理业务的柜员授权人员有的与王某某曾在同一网点、同一办公室工作,哪有同事之间不认识的?”
2、“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回单是假的,那么微信公号通知的交易提醒也是假的吗?谁发的这个提醒?明明是转账,都能写成存款。”
2019年3月7日,丁阿姨在清徐农商行柜台转存一笔200万后收到的微信公号通知。受访者供图
此外,针对监控视频存档期限的问题,丁阿姨和家人也不能认同。
山西银监局给与丁阿姨回复称:“根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第5.3.10款规定: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经了解,清徐农商银行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实际保存期限一个月,能够达到最低标准。”
而丁阿姨和家人都认为,保存期限一个月是对乡镇营业所这些三级风险单位的要求,现在的银行一般都是3个月的保存期。
2020年2月27日,山西省银监局对丁阿姨的投诉进行了回复。受访者供图
一审判决:储户存在重大过错,担责八成
2020年4月,丁阿姨委托律师对先期500万提起诉讼,请求清徐农商行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2021年9月,清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丁阿姨在清徐农商行处开立储蓄存款账户,存入相应的款项,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丁阿姨作为储户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丁阿姨将自己的存款单及身份证交给王某某让其领取礼品,虽然丁阿姨及王某某均认可是领取礼品,但均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丁阿姨也未在存单上注明让王某某持存单仅限于领取礼品的字样,丁阿姨作为成年人,应当预判到存单和身份证交给别人可能会造成存单被支取的风险,但其放任该风险的发生,因此,丁阿姨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损失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方面,清徐农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责任义务,且王某某在填写个人业务凭证时存取汇款人姓名栏应填丁阿姨名字的地方误填为王某某的父亲“王某录”,银行工作人员也未电话或短信通知丁阿姨本人即对涉案存单支取后转账到王某某的父亲账户,且涉案存单未设密码,银行对未设密码的存单支取更应尽到谨慎的义务,因此清徐农商行在该案存款损失中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未尽到严格的注意资金安全的义务。
最终,清徐县人民法院认定储户丁阿姨承担八成责任,清徐农商行承担二成责任。
储户不服:业务单错漏百出仍办理,银行明显失职
11月5日下午,“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被判担责八成”事件的当事人“正义迟早会来92”在头条发文称:“对于法院的这个判决,我们严重不服,已提起上诉,希望太原市中级法院能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丁阿姨认为,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晋刑终58号刑事裁定,能证实王某某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及管理礼品发放的职权,以领取礼品为由骗取自己的存单、身份证,且已被评价为诈骗犯罪。该判决说明,王某某与丁阿姨之间不存在“代支取”的法律关系。
此外,既然涉案一年定期存单未设密码,且上午存下午取,那么清徐农商行对该类存单支取更应尽到谨慎的义务。银行受理了本不该受理的业务,且不与丁阿姨核实也不通知她,显然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及严格的注意资金安全的责任义务,也正因银行方面管理混乱、违规操作等因素,直接导致了存款的丢失。
“清徐法院如何认定个人业务凭证中名字属为‘误填’?这样的业务单银行本就不该受理,电话不是我预留电话,付款人、收款人账户未填写。如果是普通人办理,这样的业务单根本无法受理,更不会取走存款,正因为银行及其员工的失职渎职、违规办理,才是我存款丢失的直接原因,清徐法院这样的认定明显系偏袒清徐农商行。”
丁阿姨认为,清徐法院判清徐农商行仅承担二成责任,严重背离了案件客观情况和公序良俗,并过度加重了储户的义务,有失公允。”
就此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鹿静律师。
1200万元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被判担责八成,合理吗?
鹿静:根据我看到的部分判决内容,法院是依据储户以及银行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分配最终承担责任的比例。
按照法院的观点,它认为储户是成年人,而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所以她也应当预判将身份证和存单交给他人所产生的风险,所以其自身的疏忽和放任对造成的损失也是具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对于银行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第六条和第五十二条,都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也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因此,银行作为一个专业的金融机构,也是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的,所以银行对于该案件中这笔定期存款的支取过程存在着重大的监管漏洞,也应当承担责任。
对于最终责任承担的比例,因为目前我看到的判决所认定的一部分事实,这笔款项所转出的手续以及单据是有很多不规范之处的,并且这个存单也没有设密码,对于这种未设密码的大额款项的变动,我认为应当赋予银行更加严苛的审查义务。
储户应该如何追回存款?
鹿静:银行柜员已经被认定为诈骗罪。他的违法所得也应当退赔退赃,对于相关的违法所得的去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缴。
储户和银行的民事诉讼,是因为银行自身的监管造成侵犯储户权利,这一部分责任是由银行来承担。
所以这是两个责任,是储户可以追回存款的两种途径。银行这边承担的是它因为监管不力造成的侵权责任,银行职员王某承担的是刑事责任。
普通储户对资金安全负有哪些注意义务?
鹿静:因为储户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对自己非常重要的证件,银行存单、银行卡,包括银行卡密码、信用卡这些,应当尽到一个成年人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
比如重要的证件交予他人的时候,应当核实他人的身份和用途。在向他人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时,我们也可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以及使用人和使用的部门。对于需要提供原件的地方,也是尽量需要由本人亲自来办理。
另外,在银行办理业务时,我们也要注意仔细阅读我们所签的文件、核实我们所办理的业务是否有误。有条件的也可以开通手机银行或者短信提醒这些业务,在银行账户金额有变动的时候可以及时获知,及时了解金额异常变动的情况。(来源:综合自东方网、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