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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5批次国抽不合格食品,济南加点香油加工厂、济宁三联食品等上榜

来源: 文化视界 2024-09-24 08: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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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显示,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本级食品抽检中,发现山东省5批次食品不合格。济南槐荫加点香油加工厂生产的花生芝麻酱、济宁市三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菠菜味小面条等上榜。

一、济宁市三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菠菜味小面条(挂面)

(一)基本情况

济宁市三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菠菜味小面条(挂面)(生产日期:2024年1月2日),铁、维生素B1、维生素B2项目不符合Q/SL0001S-2023《挂面》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2024年5月15日,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济宁市三联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生产不合格菠菜味小面条(挂面)20箱,已全部销售完毕。

济宁市三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产品明示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对济宁市三联食品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任市监处罚〔2024〕144号。

二、济南槐荫加点香油加工厂生产的花生芝麻酱

(一)基本情况

济南槐荫加点香油加工厂生产的花生芝麻酱(生产日期:2024年4月1日),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1.生产环节

2024年5月29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济南槐荫加点香油加工厂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生产不合格花生芝麻酱12袋,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济南槐荫加点香油加工厂生产生物毒素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济南槐荫加点香油加工厂给予没收违法所得72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槐荫市监综罚〔2024〕09311号。

2.经营环节

2024年5月30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高新开发区火凤鲜行餐厅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购进不合格花生芝麻酱12袋,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

高新开发区火凤鲜行餐厅经营、使用经抽检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该餐厅如实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高新开发区火凤鲜行餐厅给予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南高市监不罚〔2024〕24号。

三、潍坊鲜来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大葱

(一)基本情况

潍坊鲜来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网络销售的大葱(订单日期:2024年5月9日),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2024年6月4日,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潍坊鲜来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购进不合格大葱4.81公斤,已全部被抽检。

潍坊鲜来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潍坊鲜来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9.98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乐市监处罚〔2024〕89号。

四、济南市章丘区刁镇张官村蔬菜市场袁善福销售的土豆

(一)基本情况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刁镇张官村蔬菜市场袁善福销售的土豆(购进日期:2024年5月29日),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2024年7月4日,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刁镇张官村蔬菜市场袁善福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经营户共购进不合格土豆24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该经营户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刁镇张官村蔬菜市场袁善福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土豆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刁镇张官村蔬菜市场袁善福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元并处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章市监罚〔2024〕560号。

五、黄岛区启名升餐饮服务酒店销售的龙利鱼

(一)基本情况

黄岛区启名升餐饮服务酒店销售的龙利鱼(购进日期:2024年5月17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2024年6月13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黄岛区启名升餐饮服务酒店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购进不合格龙利鱼7.05公斤,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

黄岛区启名升餐饮服务酒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该酒店如实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黄岛区启名升餐饮服务酒店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4〕452号。

(来源:济南时报·新黄河)


[ 责任编辑:李建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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