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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猪场因高铁建设被迫倒闭,场主称损失超千万,施工方仅答应补偿5万元

来源: 文化视界 2024-09-05 0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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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猪场因高铁建设被迫倒闭,场主称损失超千万,施工方仅答应补偿5万元

种猪场北侧约30米,就是后建起的京沈高铁

看着京沈高铁从头上呼啸而过,高树森站在荒废多年的种猪场里,满脸无奈。2014年,随着京沈高铁(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在辽宁省朝阳市破土动工,高树森亲手创办的种猪场受到了牵连。高树森称,高铁建设产生的噪音、粉尘和细菌,导致种猪场里的一千多头猪相继死亡。更为致命的是,根据相关规定,养殖场需与铁路线保持至少500米的距离,这也导致种猪场无法继续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最终被迫倒闭。

“光是一千多头猪的死亡,直接损失就得在四五百万元,再加上这些年的建厂、运营成本、银行贷款等,总共损失超过千万元。”高树森告诉记者。2015年11月,在当地政府部门协调下,京沈高铁的施工方曾同意向高树森提供一次性补偿共计5万元,高树森并未接受。之后,高树森走上漫长的申诉之路,至今未能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养猪场建设在前,高铁修建在后,造成的损失又该谁来承担?”高树森感到难以理解。

9月4日,记者就种猪场的补偿问题致电朝阳市铁路建设管理办公室(简称“朝阳市铁建办”),该办负责人回应称,铁路建设产生的噪音是否对猪场造成影响,需考虑多种前置条件,因此他无法给出明确判断。此外,该负责人表示,高树森已经选择起诉的方式维权,关于相关争议,将以法院判决、裁定为准。

高铁建在种猪场附近,上千头猪暴发瘟疫陆续死亡

紧邻京沈高铁的种猪场,坐落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镇李家窝铺村,隶属于朝阳市铭葳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葳公司”)。日前,记者来到朝阳市李家窝铺村看到,铭葳公司的种猪场早已荒废,杂草长到了一米多高,但数栋十几年前用红砖、水泥砌筑的猪舍墙体依然完整,部分猪舍内还能见到猪的骸骨。在猪舍的北侧,就是架设在桥梁上方的京沈高铁。

种猪场因高铁建设被迫倒闭,场主称损失超千万,施工方仅答应补偿5万元

铭葳种猪场已荒废多年

公开信息显示,京沈高铁是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中“八纵八横”高速铁路网京哈高铁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线路于2014年上半年全线开工建设,2021年1月正式开通运营。记者在种猪场院内了解到,在京沈高铁运行的繁忙时段,相邻车次间隔仅一两分钟,每当高铁疾驰而过,呼啸声便响彻山间。据朝阳市官方认定的说法,经测量,铭葳种猪场西界距铁路中心线30.9米,东界134.09米。

种猪场因高铁建设被迫倒闭,场主称损失超千万,施工方仅答应补偿5万元

种猪场已被淹没在杂草之中

站在废弃的养猪场旁,高树森回想起当年这里的风光,依旧情绪激动。2007年,高树森开始建设铭葳公司及种猪场,并于当年投产,业务包括二元杂交母猪生产,商品仔猪及育肥猪经营等。高树森告诉记者,铭葳公司除了有种猪场,还有花卉、蔬菜种植业务,“我的猪舍,地下都带地热的。猪的粪便,可以作为植物的肥料,这样循环利用,既做到了环保,又保证了经济效益。”截至2013年,种猪场年营业额约400万元,铭葳公司成了当地循环经济养殖的典范,公司负责人高树森也被评为双塔区劳动模范。

种猪场因高铁建设被迫倒闭,场主称损失超千万,施工方仅答应补偿5万元

猪舍内可见死猪骸骨

然而,自2014年7月京沈高铁在当地开工建设以来,种猪场便陷入了困境。高树森称,高铁项目的施工地点距离猪舍仅二三十米,作业过程中打桩机和各种设备产生的噪音以及粉尘等污染,直接让种猪和猪仔产生了应激反应,严重影响了种猪和猪仔的健康状况。同年9月,种猪场内的猪暴发瘟疫,到年底已有一千多头猪相继死亡。

猪场资质注销停业,施工方仅答应补偿5万元

压倒种猪场的,不只是相继死亡的猪。根据原农业部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由于高铁的开工建设,导致种猪场的防疫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2014年年底,朝阳市双塔区动监局将铭葳种猪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回收并注销。此举也直接导致铭葳种猪场被“宣判死刑”,最终被迫停业。据高树森估算,死亡的一千多头猪价值四五百万元,再加上这些年的建厂、运营成本、银行贷款等,总共损失超过千万元。

高树森回忆说,高铁施工前,有政府人员上门来测量过,并口头告知种猪场属于拆迁对象,自己因此并未过多焦虑。根据高树森提供的相关材料显示,2014年1月,高树森与朝阳市铁建办、京沈铁路客运专线辽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京沈客运辽宁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包括铁路建设单位和区县、乡镇政府部门等)的代表共同实地测量,签字确认种猪场距离高铁上行线外侧24米,并委托评估机构对种猪场进行了评估。但在之后,评估机构迟迟未将评估报告送达铭葳公司。

种猪场因高铁建设被迫倒闭,场主称损失超千万,施工方仅答应补偿5万元

2014年1月,多方代表测量种猪场和高铁的距离为24米

在此期间,高树森始终认为自己的种猪场符合拆迁标准。此后,高树森多次与朝阳市、区两级铁建办等部门沟通,要求公示高铁拆迁、种猪场安置、损失补偿等相关标准,但始终无果。直到2015年3月11日,朝阳市政府就京沈高铁建设工作有关问题召开会议,确认铭葳种猪场不在高铁拆迁范围之内,并要求由双塔区政府协调施工单位,对铭葳种猪场在京沈高铁施工过程中的损失进行协调补偿,如补偿不成,协助企业走司法程序解决。

种猪场因高铁建设被迫倒闭,场主称损失超千万,施工方仅答应补偿5万元

施工方曾同意补偿高树森5万元,但被拒绝

2015年11月,京沈高铁的施工方曾同意向高树森提供一次性补偿共计5万元,高树森并未接受。此后,高树森开启了与政府之间的漫长诉讼。

法院:养殖不属于环保目标,因施工受损另行主张

2015年12月,铭葳公司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朝阳市政府会议纪要中确认的“铭葳公司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内容。2016年3月,法院驳回了铭葳公司的诉讼请求。铭葳公司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仍被驳回。铭葳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12月,再次被驳回。

种猪场因高铁建设被迫倒闭,场主称损失超千万,施工方仅答应补偿5万元

法院认为,环境保护目标是针对人的保护,而不针对养殖禽畜予以保护

记者查看判决材料获悉,将铭葳公司排除在拆迁范围的依据,是由原环保部作出环审(2013)304号《关于新建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简称“《批复》”),以及铁道部第三勘察院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原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此处为裁判文书原文表述)出具的《关于提供“京沈客专朝阳市境内噪声敏感建筑物明细表及情况说明”的函》等材料。

法院认为,《批复》要求将工程沿线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以内的138处噪声敏感建筑物全部纳入工程拆迁范围,该138处噪声敏感建筑物仅针对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并不包括养殖户。即环境保护目标是针对人的保护,而不针对养殖禽畜予以保护。铭葳公司以养殖为主,不属于环境保护目标,且不符合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以内的要求(后经再次测量高铁与种猪场的距离为30.9米)。所以铭葳公司主张其应列为拆迁补偿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铭葳公司主张因京沈高铁距其养殖场较近,导致养殖场已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以及因施工单位施工噪音导致养殖猪发生疾病或应激死亡造成损失的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铭葳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尽管法院判定种猪场不在拆迁范围之列,但同时又载明“铭葳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我先建的种猪场,高铁后来建设的,现在猪场倒闭了,我的损失总该得有人承担吧?”高树森说。

种猪场因高铁建设被迫倒闭,场主称损失超千万,施工方仅答应补偿5万元

朝阳市铁建办

8月29日,记者跟随高树森来到京沈客运辽宁公司,该公司负责拆迁工作的一位王姓部长告知高树森,铭葳种猪场因不符合拆迁标准,所以无法获得拆迁补偿。针对因新建高铁与种猪场距离过近,导致种猪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被吊销的情况,王部长解释称系政策原因所致,与铁路方无关。9月4日,记者就铭葳公司补偿问题致电朝阳市铁建办,该办负责人回应称,铁路建设产生的噪音是否对猪场造成影响,需考虑多种前置条件,因此他无法给出明确判断。对于2015年施工方曾承诺给予高树森5万元补偿一事,该负责人表示:“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对它(种猪场)造成一定影响,所以才答应给他(高树森)5万块钱,至于说具体原因或者是怎么样的条件下才达成的协议,我不清楚。”该负责人表示,当时铁建办也曾介入,但高树森选择了诉讼程序,拒绝协调。该负责人表示,高树森已经选择起诉的方式维权,关于相关争议,将以法院判决、裁定为准。

养殖场因铁路建设造成损失,已有多起获赔案例

记者注意到,2014年7月1日,时任朝阳市常务副市长屈连春在京沈高铁施工单位进场准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到,针对在京沈高铁的施工过程中及建成通车后对沿线养殖户的噪音影响问题;桥梁建成后对沿线住户、养殖户、保护地大棚的遮光、遮阴问题;征地红线外的农户没有出行道路或剩下少量果树无法经营管理等问题,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都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在明确责任方面,朝阳市铁建办承担了重要的协调工作。对于群众诉求中按政策需地方进行解决的,朝阳市铁建办要牵头组织相关县(市、区)人员进行核量,签订协议并进行补偿。

然而,当下距离上述会议已过去十年,铭葳种猪场与铁路和政府之间的纠纷仍未有效解决。一位曾参与京沈高铁辽宁段建设的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新建高铁对养殖企业产生影响后,具体补偿多少,通常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李欣律师告诉记者,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的另行主张权利,是指通过确定拆迁方及建设方存在侵权行为,让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类似维权并获赔的案例并不少见,法院往往以侵权为由判决铁路公司或建设方承担赔偿责任。据(2015)东辽民初字第1027号判决书载明,2014年3月,因辽长铁路建设施工噪声巨大,位于吉林省的东辽县红运养殖专业合作社肉食鸡养殖受到影响,同时,由于新建铁路距离该合作社过近(不足500米),导致合作社无法更换新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经相关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该合作社损失总计45.41万元。最终,法院要求涉事铁路公司赔偿该合作社45.41万元;据(2013)赤民初字第1059号判决书载明,2009年3月,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机构在施工过程中,车辆噪声及灰尘影响李某某的猪场生猪生长,并导致生猪死亡、生猪出栏周期延长的后果,法院判决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的80%,即85.1万余元;据(2020)陕08民终2539号判决书载明,2017年,陕西靖神铁路在建设期间,产生噪声与震动等,影响了横山绿原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养殖场种猪正常养殖,并由于铁路建设,导致该养殖公司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到期后无法换新,不能再继续经营斯格种猪养殖项目。因此,该养殖公司向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重建费用及未来三年预期利润共计537.2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向该养殖公司赔偿重建费用450万余元,并承担停业损失38.9万余元,赔偿总额合计为489.7万余元。

(来源:新黄河)


[ 责任编辑:薛筱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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