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生 > 正文

济南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12·30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出炉:包括实习生在内的3人被建议追刑责,8名公职人员被处理

来源: 文化视界 2024-07-26 13:57:02
听新闻

日前,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济南历城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 PPP项目“12·3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据悉,2023年12月30日,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街道闵子骞路与山大南路交叉口东南角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简称“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现场管理人员违规组织施工作业,施工单位管理混乱,行业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据报告显示,中电建生态投资发展(济南)有限公司为事故项目发包单位。中电建(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项目总包单位。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项目监理单位。山东丞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为项目分包单位。

事故调查组还原了事故发生经过:2023年12月30日7时4分许,路旭英(施工队伍技术员)根据王良法(丞达公司在十三标段的负责人)安排, 组织胡金柱、于雪峰、王汉宝等8名施工人员召开班前会,安排降槽、砂石料找平、下管道等作业内容,并对沟槽边行走安全事项进行交代。8时许,挖掘机驾驶员初国庆驾驶挖掘机开始进行挖掘作业,并将挖掘出的土方堆积在沟槽南侧。期间,初国庆驾驶挖掘机在沟槽南侧行驶。8时22分许,现场施工人员将支护钢支撑取下。8时31分许,胡金柱、于雪峰、王汉宝下到沟槽底部开始进行作业。9时33分许,沟槽南侧土方突然坍塌,推动支护用的4块钢板发生整体位移、倾覆,造成沟槽内正在作业的胡金柱、于雪峰、王汉宝3名施工人员被挤压死亡。

济南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12·30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出炉:包括实习生在内的3人被建议追刑责,8名公职人员被处理

图 1 事故现场坍塌前

济南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12·30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出炉:包括实习生在内的3人被建议追刑责,8名公职人员被处理

图 2 事故现场坍塌后

济南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12·30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出炉:包括实习生在内的3人被建议追刑责,8名公职人员被处理

图 3 事发沟槽坍塌后情况

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沟槽支护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挖掘机多次碾压沟槽南侧违规堆放的土方、违规拆除支护钢支撑的情况下,现场人员冒险进入沟槽内作业,沟槽南侧土方坍塌导致支护钢板发生位移将作业人员挤压致死。

目前,2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路旭英,施工队伍技术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王念璞,四工区项目部项目质量员(实习生),负责山大南路施工现场管理。在得知施工现场存在坍塌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人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王良法,施工队伍负责人,未能及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坍塌事故隐患,放任现场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名公职人员被处理:

1.刘江,市排水服务中心技术部工程师、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建设组工作人员、月度检查召集人,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夏峰,市排水服务中心信息档案部工程师、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建设组工作人员,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邢京君,市排水服务中心副主任,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建设组成员,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4.刘洪臣,市排水服务中心主任、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建设组副组长,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5.张会,市水务局排水管理处处长,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6.王俊胜,市水务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7.陈学峰,市水务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8.李季孝,时任市水务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此外,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对有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青岛投资公司。建议对其处一百一十万元的罚款。

恒信公司。建议对其处三十万元的罚款。

对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10人):

(1)张海龙,四工区项目部项目总工。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孙建一,四工区项目部安全总监、HSE部主任。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3)耿伟,四工区项目部生产经理。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4)李慧超,四工区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5)刘明军,青岛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四工区项目部项目经理。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6)李忠良,青岛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7)张锐,项目监理部监理工程师。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8)范怀伟,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9)赵争伟,济南生态公司安全环保部门经理。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0)阮美文,济南生态公司安全总监。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其他处理建议(7人):

1.马红,四工区项目部项目安全员。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2.孙辉,四工区项目部项目质量员。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3.胡士兴,四工区项目部项目质量员。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4.吴建洛,四工区项目部质量部主任。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5.于德忠,四工区项目部商务经理、商务部主任。对现场施工队伍审核把关不严。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6.肖冻冻,济南生态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员。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7.蔡文华,济南生态公司工程部片区负责人。建议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责成市水务局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来源:中国基建报 文/韩宇)

[ 责任编辑: ]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