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是国际劳动妇女节,每到这一天,职场女性们就会互相打听,“你们单位今天放假吗?”得到的答案也各有不同,有开开心心放假过节的,也有风雨不动继续上班的。
昨天下午,与妇女节放假相关的两个话题分别冲上热搜前两位。
那么,妇女节在我国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若未安排女员工放假,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据“国是直通车”报道,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妇女节的半天假期在我国是“有法可依”的。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中,明文规定了3月8日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但需要注意的是,妇女节与元旦、春节等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存在一定的性质区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发布的《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明确指出,我国现行法定节假日标准为11天,包括新年、春节(3天)、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3天)。
因此,妇女节并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法定节假日”,不具备强制性。
此外,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也就是说,若妇女节恰逢周末,单位并没有义务安排补假。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妇女节假期并不具有强制性,企业可以依据自身情况安排是否放假。即使不安排休假,用人单位也不需要支付额外的加班费。
据《劳社厅函〔2000〕18号》文件也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发放妇女节福利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集体合同劳动合同里面有约定或者规章制度里面有规定,应该按此约定、规定处理。
对于用人单位在“妇女节”向女职工发放的福利,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相关规定,不计入工资总额。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