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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使用他人医保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构成诈骗罪

来源: 文化视界 2024-03-02 08: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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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医保骗保犯罪定罪处罚、政策把握等问题作了更加明确的指引。

《指导意见》要求,准确认定医保骗保犯罪。明确医保骗保刑事案件、医疗保障基金的范围,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及其他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方式及相关犯罪行为的定罪处罚,以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定罪处罚问题,确保准确认定犯罪。

对于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有8类行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此外,对于“骗保”个人,《指导意见》也作出明确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具体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医用耗材等,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同时,《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从严惩处医保骗保犯罪,重点打击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等,明确从严从重处罚和从宽处罚的情形,强化全链条惩治医保骗保相关犯罪,加大财产刑的力度,规范罚金刑适用,从严掌握缓刑适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司法裁判尺度,确保“三个效果”的统一。

此外,《指导意见》提出,要切实加强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确保最大程度减少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并且,建立健全协同配合机制,强化公安、检察、法院能动履职,充分运用“三书一函”助力医保骗保违法犯罪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健全完善防范医保骗保违法犯罪长效机制。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责任编辑:金德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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