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处方药除了要对购药人信息实行实名制管理之外,网站首页、医药健康行业板块首页和平台商家店铺主页,不得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网售处方药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记者从北京市药监局了解到,《北京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个省、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出台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
个人不许网上卖药
近年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网上药店持续增加,新业态不断涌现,药品网络销售日趋活跃。尤其是疫情期间,药品网络销售井喷式增长,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网络销售服务,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北京市药监局结合首都网络经济发展实际制定了《北京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按照细则的要求,药品网络销售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即线上销售的药品必须经过药监部门上市许可;线上销售药品的主体必须是取得相应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线上线下职能一致、业务归口管理一致的原则,建立线上线下统一部署、统一督导、统一考核的监管机制,推动药品网络销售监管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为了更好地体现“放管服”的要求,给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细则明确规定,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企业,仅需通过北京市药监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报告,即可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业务。
网站首页网店主页不得展示处方药信息
在网上买药,关注药品信息展示区,即可了解到药品剂型、包装、用法用量等一系列信息。细则规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在药品销售页面的显著位置,设置专门用于发布药品信息的药品信息展示区域。药品信息展示区域中可发布药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剂型、产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品注册证书编号、不良反应、禁忌、包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用法用量等信息,且发布的内容应与经注册或者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标注的相关内容或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保持一致。
网购处方药将实行实名制管理。细则要求,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应当对购药人信息实行实名制管理。网站首页、医药健康行业板块首页和平台商家店铺主页,不得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处方通过执业药师审核前,处方药销售页面不得展示或提供药品说明书,不得含有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
此外,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在处方药销售后一个月内从第三方平台下载并保存处方、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
网售药品鼓励提供24小时药学服务
北京鼓励药品网络零售企业、第三方平台为公众提供24小时药学服务。通过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的,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远程药学服务系统应当与药品网络零售企业、第三方平台实时连接,并具有视频语音、文件传输、执业药师处方确认签字等功能,能够提供在线用药咨询、用药指导、处方审核等服务。
为保证网售药品配送安全,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在药品配送过程中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满足药品信息化追溯要求,实现药品配送全过程质量可控、可追溯。
一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建立的相关质量管理制度不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网站或者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不符合保障药品安全的系统功能要求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按照要求发布药品信息,存在安全隐患的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情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可以责令暂停网络销售或者暂停提供相关网络交易服务。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