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很多企业都会制定内部的考核体系及管理制度,以淘汰的形式来甄选员工,对按企业规定考核不合格或者不符合企业要求的员工予以直接辞退。企业出于自身经营的需要辞退员工当然无可厚非,法律上也是认可的。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法律同时规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给予员工一定的赔偿,赔偿金按工作年限支付。
在现实中,很多企业会找种种原因拒绝支付赔偿金,比如员工签字认可了企业的绩效考核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等。其实,在法庭上这些原因都不能成为拒付赔偿金的理由。一起来看一则案例,直观地了解一下吧。
2021年7月,青岛市民董先生与青岛便利蜂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便利蜂)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担任高级开发经理一职。九个月后,青岛便利蜂向董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包括: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此后劳资双方为赔偿之事产生争议,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庭。
董先生主张,青岛便利蜂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应该支付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按照董先生的计算方式,自己九个月的工资合计十四万五千余元,因此月平均工资约为一万六千元。
青岛便利蜂则主张,解除合同的根本原因在于董先生没有达到绩效考核标准,依据考核制度与董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因为绩效考核制度经过董先生签字确认,并未表示不同意。
双方从劳动仲裁一路争议到法庭的问题包括:离职是否是因为考核不达标所致?考核制度是否经过董先生确认?月平均工资到底是多少?
法庭没有纠缠于双方的争议焦点,因为对于青岛便利蜂来说,无论是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写明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还是其主张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均属于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了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八种情况,其中就包括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所以,青岛便利蜂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至于月工资标准,其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本案中,因为青岛便利蜂未能举证证明董先生的月工资情况,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采信董先生的主张,认定其月平均工资约为一万六千元。
法律规定,赔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此,法庭最终判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也为一万六千元。
员工考核不达标,通常属于不胜任工作的范畴。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因为员工不胜任工作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来源:今日头条号 浮山说 肖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