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民吕先生因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拒交物业费,而物业也因此拒绝给他的电卡充值。7月9日,在市区凯旋大厦A座1007房间,吕先生汗如雨下,他告诉记者,他家里的电器和存放冷链货物的货柜都成了摆设,大热天空调不能用,这种情况已经持续近3个月了。
7月9日下午,记者前往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前进路三站科技市场附近的凯旋大厦A座1007室吕先生家,看到他家的电表已停止走字,室内冰柜空无一物,吕先生说:“因为停电,冰柜内的冷藏食品放不住,只得搬走了。”因为没电不能用空调,只待了不到10分钟,记者已经汗水湿透衣服,闷热难耐。
吕先生回忆,大约在4月下旬,他去物业公司为电卡充值,但被告知需要缴纳拖欠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吕先生认为小区物业卫生清理不及时,消防管理差且混乱,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没想到,物业工作人员也以此为由拒绝给吕先生的电卡充值。3个月下来,吕先生找到多个部门投诉反映,但问题没有解决。
随后,记者联系上凯旋大厦A座物业工作人员。对方称,吕先生确实是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部门没有拒收电费,只是按照物业管理规定,每次只能给吕先生充值10元。“也就是说,吕先生每次用完10元电费后,必须再到物业续充电费。”
吕先生说,一次充10元电费,如果空调、冰柜等家电全开,基本上不到一天电费就没了,那样自己就得天天跑到物业充电费。
对此,烟台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专委副主任王智光律师表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王智光律师认为,吕先生到凯旋大厦物业公司为自己的用电卡充值,是在正常履行依约缴纳电费的义务,只有在吕先生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前提下,供电人才可向吕先生中止供电。物业公司以吕先生欠交物业费为由,限制吕先生充值,从而导致吕先生无法正常用电,违反了上述规定,由此对吕先生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来源:烟台民意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