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资源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对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完善社会治理和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近日,山东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重点和优先开放与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领域密切相关的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就业、教育、交通、气象等数据,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等数据。
《办法》明确公共数据范围,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均属于公共数据。
《办法》提出,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设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通过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开放公共数据,不得新建独立的开放渠道。已经建设完成的,应当进行整合、归并,并纳入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
公共数据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予开放的外,公共数据应当依法开放。同时,《办法》明确重点和优先开放数据范围。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点和优先开放与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领域密切相关的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就业、教育、交通、气象等数据,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等数据。同时《办法》遵循“需求导向”原则,重点和优先开放的数据范围,应当征求社会公众、行业组织、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山东作为国家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省份之一,积极先行先试,加快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释放。《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共数据提供单位申请获取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应当注明公共数据的来源和获取日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合法获取的公共数据开发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可以按照规定进行交易,有关财产权益依法受保护。
此外,《办法》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开放的公共数据开展科学研究、咨询服务、应用开发、创新创业等活动,促进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融合发展。(来源:新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