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提出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评议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2月25日《经济参考报》)
就国家层面而言,将食品安全纳入政绩考核,已有制度设计。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明确对省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此次发布的《规定》是首次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做出的全面系统的制度设计,党政同责、党政联动、协同治理的理念得到充分体现。
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实质上是一种问责制度的设计,而问责有效的基础是权责划分清晰。只有进一步细化责任落实机制,层层传导、压实责任,才能收到不折不扣的政策效力。《规定》提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出现六种情形,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值得期待。不过,人们更迫切地期待有针对性、操作性、执行力的食品安全问责制度的落实,让考核真正发挥“指挥棒”作用。
首先,只要食品安全出了问题,上级党政就应该启动雷厉风行的问责机制,不拖拉、不护短、不徇私,透明公开。不能等媒体批评后,再“慢慢处理”。其次,食品安全监管者的失职或渎职行为有待引入司法领域,追究法律责任。毕竟,考核属于行政内部的评价,做好行政问责与司法裁决的衔接,才能加大震慑力量。此外,为保证考核的公正性,有必要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公众及舆论在内的第三方力量引入进来,增加民意的分量,打破考核的“唯上”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