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威海市水务集团经举报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后经立案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威海市水务集团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总计罚没款项金额合计65201211.97元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指出,2023年5月,根据举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威海市水务集团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开展调查。2023年9月20日,在前期核查基础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始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外围调查取证;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组织相关机构开展了案件分析论证,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反复核查和深入分析;听取了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其合法权利。
2024年9月4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威海市水务集团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经查,威海市水务集团在2018年1月至2023年9月,滥用在威海市市区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上的市场支配地位,限定新建住宅小区供排水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并收取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接入工程和排水工程费用,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限定交易和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威海市水务集团在本案中的相关市场占有100%市场份额。在威海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当事人占有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100%市场份额,不存在其他竞争者。
并且,根据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控制能力、用户对当事人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难度综合判断,认定威海市水务集团在威海市市区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针对威海市水务集团如何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出了两点依据:
一、威海市水务集团限定新建住宅小区供排水设施设计和施工,实施了限定交易行为。
用水申请人申请供排水报装业务时,按照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排水业务办理服务指南》和《用户供排水工程办理程序》的规定,需先填写《需求确认表》,连同其他相关资料向受理窗口提交后,窗口人员在任务管理系统(集团报装系统网)中录入相关申请报装信息,0.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系统将《工程勘察设计通知单》网传至集团给排水设计院,给排水设计院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设计并网传至服务窗口,窗口当日通知用户审核方案,用户审核后,给排水设计院即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完成设计后,窗口根据工程实际与用户签订相关合同,根据当事人确定的工程预算数额预缴工程款,收取设计费、施工费等费用。用户交齐费用后,窗口将《工程施工单》、设计图纸、材料计划单网传至给排水工程公司,完成施工后由集团工程管理部进行验收,项目验收通过后与用户据实结算。
用户在这个过程中,没有自主选择设计施工单位的机会,考虑到项目验收由威海市水务集团完成,即使有不同意见,还是按照威海市水务集团设定的流程,由其指定设计施工单位,以求工程顺利验收通过,不影响整体交付进程。
相关证据表明,2018年1月至2023年9月,威海市水务集团施工的小区占总验收威海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项目的98.2%。威海市水务集团制定的报装流程限制了用户的其他选择,用户基于威海市水务集团的垄断地位和项目验收权力,只能选择由其设计和施工。
二、威海市水务集团收取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接入工程和排水工程费用,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 号)明确规定,供水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入网工程建设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但在2021年3月至2023年9月,威海市水务集团以威海市未收取供水配套费为由,在无相关合法收费依据的情况下,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与用户签订红线外施工合同,以威海市水务集团测算的工程费用为依据,约定合同价款,违规收取住宅项目和非住宅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接入工程、排水工程和相关设计费用,开工前即向用户收取合同价款的70%,竣工结算确认完成后双方结清余款。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威海市水务集团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没有正当理由。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具有公用事业属性,一方面对质量、安全存在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因其通常由政府指定的独家企业经营而具有自然垄断属性。
但与供水服务密切相关的给排水工程设计施工市场是开放竞争的,满足相关资质要求、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企业均应能够进入市场公平竞争。
被举报人作为公用企业,是威海市公共供水服务市场的独家经营者,其还承担着威海市供排水设施审核、验收等管理职责,其负有更高的不得排除、限制竞争的特别注意义务。
被举报人实施的限定交易垄断行为,具有限定交易的意图、内容和效果,具备实施限定行为的完整要件,无正当理由,排除了其他有资质的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威海市的正常竞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竞争机制,增加了建设单位的建设成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最终作出决定:威海市水务集团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鲁市监法规字〔2024〕5 号)、《反垄断法》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威海市水务集团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4995636.22元;处2022年度销售额1006852525.24元3%的罚款即30205575.75 元;以上罚没款金额合计65201211.97元(大写:陆仟伍佰贰拾万壹仟贰佰壹拾壹元玖角柒分)。
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官网显示,该公司于2003年10月成立,注册资本190000万元,为国有独资企业,位于威海市上海路58号,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区(不包括文登区)供水工作;负责市区(不包括文登区)污水的收集和处理工作;向社会提供饮用水的深度开发和销售服务;向社会提供中水的生产和销售服务;负责城市供排水设施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本市及其它地域供排水资本的运作和经营;负责市区9条主要河道及6条支流的河床以内及水面、水下的管理。
(来源:今日头条@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