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采埃孚汽车安全系统(威海)有限公司环保违法处罚决定,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原应处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贰仟伍佰整(¥362500.00),同时该公司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足额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32000元,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减少50%处罚金额,最终对该公司罚款壹拾捌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181250.00)。
据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 2024年4月14日,对采埃孚汽车安全系统(威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污水处理站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中的活性炭箱背面已破损,箱内活性炭已大部分风化成粉末。采埃孚汽车安全系统(威海)有限公司在明知其已损坏后未及时进行维修,致使废气处理设施中的活性炭吸附环节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并提取了相关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4项(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不适用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经部分处理设施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裁量等级3;废气类别: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裁量等级1;排污超标情况:达标排放,该因子不采纳;小时烟气流量:1千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标立方米,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时期,裁量等级1。鉴于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足额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违法行为应受到的处罚金额 5 万元以上,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自立案之日起 60 日内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的;对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表确定的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 50%。作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集体讨论笔录和证据材料。”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原应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弎拾陆万贰仟伍佰整(¥362500.00),经集体审议,对你单位减少50%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181250.00)。
采埃孚汽车安全系统(威海)有限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德国采埃孚集团在全球范围内落地的首个汽车织带生产工厂,项目总投资1500万欧元,致力于汽车安全带织带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此前,采埃孚集团已经在全国20多个城市建立了50多家工厂。采埃孚被动安全事业部在中国主要生产方向盘、安全气囊和安全带等汽车乘员安全系统产品,包括处于科技前沿的驾驶监测集成式方向盘、顶置气囊、远端气囊、主动控制安全带、限力式带扣锁、行人保护顶升器等产品及相关零部件。
(来源:大众新闻·今日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