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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龙股份因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连吃监管罚单,年报连续三年“非标”

来源: 文化视界 2024-07-31 1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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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威龙股份(603779.SH)接连吃到监管罚单。

7月29日晚间,威龙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威龙股份及公司董事长朱秋红、总经理孙砚田、时任董事会秘书白璐分别被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而在此前的7月26日, 上交所也对威龙股份及上述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要求威龙股份及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记者注意到,威龙股份之所以连吃罚单,根源还要追溯到五年前的违规担保案。

2022年10月26日,威龙股份发布《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披露了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威龙股份、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下称“兴龙合作社”)、威龙股份原控股股东王珍海签订的《以物抵债三方协议》。

烟台银行龙口支行的起诉状显示,该行曾于2018年11月为兴龙合作社提供贷款,借款本金1亿元。后来双方发生借款纠纷,案件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最终原告胜诉。

然而在此之后,兴龙合作社与威龙股份、王珍海签订了《以物抵债三方协议》,以兴龙合作社持有的3195.05亩葡萄园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偿还威龙股份“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该协议于2021年4月23日经威龙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对此,烟台银行龙口支行认为,“上述三方协议影响了其债权实现”,于是向法院起诉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以物抵债三方协议》的签订,还要从威龙股份原控股股东王珍海违规担保案说起。

2019年,王珍海因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为兴龙合作社、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龙口市东益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遭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担保借款本金金额合计达2.51亿元。

彼时,由于违反了“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节严重的”规定情形,且30日内无法解决,威龙股份一度自2019年11月25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名称由“威龙股份”变更为“ST威龙”。

为化解危机,避免公司因违规担保遭受损失,同时因王珍海个人为兴龙合作社提供了担保责任,兴龙合作社自愿以其持有的3195.05亩葡萄园通过“以物抵债”方式代王珍海向公司偿还公司因违规担保应承担或可能承担的损失。于是三方在2021年4月7日签署了上述《以物抵债三方协议》并通过威龙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威龙股份曾表示“上述违规担保已经解决”。

直到2022年10月,烟台银行龙口支行要求撤销上述《以物抵债三方协议》,威龙股份才在回复上交所问询时表示,如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以物抵债三方协议》,原控股股东通过以物抵债方式解决违规担保事项也将被撤销,同时前期以物抵债的葡萄园也存在被收回的风险,公司股票可能再次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然而一年之后,事件发生反转。

2023年8月21日,威龙股份突然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法院准许原告烟台银行龙口支行撤诉。而威龙股份却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时间来到今年4月,事件再次发生反转,而威龙股份仍然未及时予以披露。

4月15日,威龙股份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就同一事项向龙口市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而威龙股份又没有未及时披露这一重大诉讼情况,而是迟至4月23日在年度报告中才对此予以披露,因此再次违反信披相关规定。

山东证监局指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威龙股份董事长朱秋红、总经理孙砚田、时任董事会秘书白璐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截至审计报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判决,会计师无法就该案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威龙股份年报已连续三年被出具保留意见。

从业绩来看,威龙股份7月10日披露的半年度业绩预告显示,公司上半年实现扭亏为盈,净利润预计为678万元至1065万元。

威龙股份对此表示,公司营业收入实现同比提升,收入增幅约24%;公司管理团队通过降低成本、减少费用等一系列降本增效措施,有效降低营业成本和费用,从而实现了扭亏为盈。

(文/牛其昌)

[ 责任编辑:孙雨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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