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官网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金罚决字〔2024〕12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因代理人执业登记管理不到位,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四条,被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营监管分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是2024年6月5日。
同日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金罚决字〔2024〕13号)显示,李毅,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咨询服务专员,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代理人执业登记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四条,被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梳理发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去年曾因违规被罚款50万元。
2023年11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2023年11月13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因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直销业务虚挂中介套取费用、未严格执行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被处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车辆保险部总经理马春燕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直销业务虚挂中介套取费用、未严格执行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九万元。
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责意健险部总经理田蓬军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未严格执行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另据梳理发现,国寿财险青岛分公司曾被判赔近18万元。2021年3月底,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赔偿原告176882.15元。
相关报道称,即墨一女子女子骑电动车与轿车相撞,经交警认定轿车全责。事后,因赔偿问题,该女子一纸诉状将轿车车主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成兰无事故责任,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日误工费过高,本院按其实际收入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护理期限过长,本院根据其伤情结合医嘱、鉴定报告予以支持80天。原告交通费过高,本院酌情予以支持600元。经核定,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的经济损失各项费用共计176882.15元。该费用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赔偿,被告孙某珊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成兰各种经济损失176882.15元。
(来源:半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