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冠县政府网站近日消息,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近期对冠县泰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448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聊(冠)环罚字〔2024〕1-6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冠县泰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525MAD4BXHY06
法定代表人:赵*
详细地址:冠县经济开发区武训大道与北环交叉口东200米路南
2024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冠县泰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建设的年产5000吨护栏配件喷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4月26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各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年产5000吨护栏配件喷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
2、2024年4月26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建设的年产5000吨护栏配件喷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情况;
3、冠县泰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赵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4、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张书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建设的护栏配件喷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聊(冠)环责改字〔2024〕1-6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你公司建设的年产5000吨护栏配件喷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取得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审批意见,已改正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5月10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聊(冠)环责改字〔2024〕1-6号)和送达回证(聊(冠)环责改回字〔2024〕1-6号)各1份,证明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2、2024年5月24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和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冠县泰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护栏配件喷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冠行审环评表〔2024〕29号)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已于2024年5月27日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聊(冠)环罚告字〔2024〕1-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逾期未提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2024年5月27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聊(冠)环罚告回字〔2024〕1-6号)等证据为凭。
按照你公司提供的山东舜天信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鲁舜诚评报字〔2024〕第3715-005号),你公司建设的年产5000吨护栏配件喷塑项目,总投资额为2783888.00元。
我局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你公司建设的年产5000吨护栏配件喷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进行了计算(计算公式、计算过程见附件),据查,所需各项裁量因素、判定标准、裁量等级如下:
1、违法事实的判定标准为主体工程已建成但未投入生产,裁量等级2;
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的判定标准为报告表,裁量等级1;
3、项目建设地点的判定标准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或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判定标准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1;
5、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各项修正因素:改正态度的裁量因子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的裁量因子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的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业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的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2。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4月26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各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年产5000吨护栏配件喷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
2、2024年4月26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建设的年产5000吨护栏配件喷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
3、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冠县泰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护栏配件喷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冠行审环评表〔2024〕29号)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的情况;
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山东冠县工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鲁环审〔2013〕158号)、冠县县城总体规划(2018-2035年)附图2和冠县泰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项目平面位置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的情况;
5、2024年4月26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情况;
6、2024年5月24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和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冠县泰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护栏配件喷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冠行审环评表〔2024〕29号)各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7、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和冠县泰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职工花名册各1 份,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的情况;
8、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冠县泰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环境信用记录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2年内违法次数情况;
9、冠县泰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的年产5000吨护栏配件喷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证明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零肆佰肆拾捌元整。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