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鞍山市兴和钢管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兴和公司”)通过招拍挂流程,从鞍山市国土资源局(现鞍山市自然资源局)处购入一块土地。然而,由于该土地迟迟达不到净地出让条件,兴和公司一直无法投产使用,无奈将市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2015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鞍山中院”)作出判决,要求该局向兴和公司返还土地出让金并支付违约金,共计961万余元。随后的数年间里,案件执行却频频受阻,兴和公司在2022年收到部分执行款后,剩余的欠款一直无法到位。
兴和公司曾经拍下地块的现状
2023年2月,这起长期未决的执行案件得以重启,并由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简称“铁东法院”)执行。同年8月,铁东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确认鞍山市自然资源局还需支付兴和公司剩余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共计1752万余元。在鞍山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异议后,铁东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将执行金额降至1509万余元;2023年12月,铁东法院又将执行款金额降至556万余元。“三次计算下来,执行差额超过千万元,法院究竟怎么算的这笔账?”兴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键认为,兴和公司从一个年产值近亿元的企业,到被迫卷入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中,自始至终是受害方,如今连应得的执行款都成了一笔“糊涂账”。
2024年5月底,记者致电铁东法院了解情况,但未获有效回复。兴和公司方面称,已向铁东法院提交执行异议材料,正等待答复。此外,记者了解到,因该案涉法涉诉,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局已将兴和公司反映的问题转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土局未按“净地”交付被判违法
王键认为,鞍山市国土资源局(简称“鞍山国土局”)招拍挂时未能“净地”出让是导致这场土地诉讼的根源。2009年11月,因老厂面临动迁,兴和公司通过竞拍以338万元获得鞍山市四方台路附近的一处工业地块,后与鞍山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简称“《出让合同》”)。然而,该地块却在售出后,地上仍有工厂尚未拆迁。这使兴和公司陷入了老厂被拆、新厂难建的困境。
随后几年间,政府部门虽多次协调,但问题仍未解决。2014年年底,兴和公司向鞍山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出让合同》,判令鞍山国土局向兴和公司进行赔偿。
判决书中载明,若逾期未付,鞍山国土局需按双倍利率向兴和公司支付利息
经过多次审理,2015年年底,鞍山中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决被告鞍山国土局未能履行交付相关用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解除《出让合同》,返还原告兴和公司土地出让款338万元,并需向兴和公司支付截至2015年1月22日的违约金623万余元。两笔款项共计961万余元,若鞍山国土局逾期未付,均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向兴和公司支付利息,直至款项付清。之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2016)辽03执67号执行通知书
2016年3月,兴和公司向鞍山中院申请执行,鞍山中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中载明:责令鞍山国土局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同年6月,鞍山中院执行局冻结了鞍山国土局的银行账户存款978万元。就在王键以为这场官司即将画上句号时,事情的发展却出乎了他的预料。
法院收到部分执行款后,“扣押”4年才支付
在银行账户被冻结后,鞍山国土局向鞍山中院提起了申诉,由此开启了本案的第二轮的诉讼。2016年11月,鞍山中院决定进行再审。再审期间,原判决执行被中止。2017年8月,鞍山中院经过再审后,作出维持原判的行政判决。鞍山国土局不服,先后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和再审申请,但均被驳回。之后,鞍山国土局又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请了监督,2021年8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支持的决定。
2018年,鞍山国土局将773万余元执行款支付至鞍山中院
对于兴和公司而言,由于长期未能收到执行款,公司深陷债务困境之中。王键称,自2016年执行被鞍山中院中止后,鞍山国土局曾以土地作为执行担保,从而使978万元款项得以解冻。在2018年12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后,鞍山国土局将部分执行款项共计773万余元支付至鞍山中院,然而直至2022年4月,鞍山中院才完成了这笔执行款的处理工作。
兴和公司相关账户收款时间为2022年
“鞍山中院把这773万元‘扣押’了4年多的时间,我们在2022年才收到这笔不足额的执行款。”王键不理解,为何鞍山中院要做出这般举动?
针对773万余元执行款4年后才支付一事,记者日前致电鞍山市自然资源局。相关工作人员证实,该局确实在2018年年底将700多万元的执行款支付至鞍山中院,且款项被扣押多年。不过,对于造成此现象的具体原因,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尚不清楚。
铁东法院三次计算执行款差额超千万元
(2023)辽0302执2453号执行通知书中,详细载明了计算依据及过程
在兴和公司的持续维权下,2023年2月,这起长期未决的执行案件得以重启,并由铁东法院执行。同年8月,铁东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要求鞍山市自然资源局还需向兴和公司支付1752万余元的债务。对于这一结果,鞍山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异议。为解决争议,铁东法院根据鞍山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委托鞍山恒亿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款金额进行审计核算。经过审计,确认鞍山市自然资源局尚需支付的债务为1509万余元。
审计报告中,同样载明了计算依据及过程
“1752万元和1509万元这两个结果,存在200多万元的差异,主要是由于利息利率、收款时间等因素导致的,其实都没有按照我们真实收到款项的时间进行计算,我们的损失远不止于此。”不过,王键表示,虽然这两次计算出来的金额均有瑕疵,且金额逐渐减少,但为了尽快拿到欠款,兴和公司并没有提出异议。
就在王键接受1509万余元的执行款方案时,2023年12月,铁东法院又第二次作出执行通知书,确定鞍山市自然资源局尚需支付执行款为556万余元。关于这笔金额的依据,则解释为“经鞍山恒亿经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以及鞍山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确定的执行金额。
鞍山中院介入后,将执行款降至556万余元,但未载明计算依据及过程
面对这一结果,兴和公司一方感到难以理解。执行案件已经交由铁东法院执行,为何在执行通知书中又称鞍山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王键认为,正是由于鞍山中院长期扣押执行款,才导致了这一系列的纷争和变化。鞍山中院在铁东法院计算出1509万余元的执行款后突然介入,试图通过不断降低执行款金额来规避责任。
日前,鞍山市自然资源局相关工作人员也向记者表示,鉴于该局已于2018年支付了700多万元的执行款,因此不应再承担此后的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他们认为,兴和公司将损失归咎于该局并不合理。
鞍山中院明示执行依据未见迟延履行金
5月下旬,记者获取的一份官方材料显示,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得出结论后,鞍山中院执行局曾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后计算出鞍山市自然资源局尚需支付全部债务为556万余元,并得到鞍山中院审判委员会的确认。“铁东法院第一次作出的执行通知书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都有明确的计算依据、公式、过程和结果,但这份556万余元的执行通知书,却仅仅以一张纸的形式存在。”王键称,为了弄清楚这一巨额差异的原因,兴和公司多次与鞍山中院沟通,希望获取556万余元的书面计算材料,但始终未能如愿。
鞍山中院
2024年5月29日,记者就这一执行款的计算依据问题,分别致电鞍山中院执行局和铁东法院执行局的负责人,未获有效回应。次日,兴和公司收到了一份《关于鞍山市兴和钢管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的执行款计算的说明》(简称“《说明》”)。记者注意到,这份《说明》中的执行款计算方式与铁东法院和审计师事务所的方法存在显著差异,主要由于它采用的是先本后息的计算方式,并且未将迟延履行金纳入执行范围。
《说明》中未见迟延履行金一项
“政府2018年就把700多万元打到了法院,但被鞍山中院扣押了四年多的时间。这期间,我们兴和公司的损失,谁来承担?”王键称,兴和公司从一个年产值近亿元的企业,到被迫动迁买地,再到卷入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中,自始至终都是受害的一方。对于第二份执行通知书,兴和公司已向铁东法院提交执行异议材料,正等待答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包括上级法院的干涉。案件既然已经交由铁东法院执行,鞍山中院为何又介入?日前,记者曾就上述问题致电鞍山中院执行局负责人,同样未获明确答复。记者了解到,兴和公司已将相关材料反映至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局。鉴于该案涉及法律诉讼,该局已将相关情况转交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处理。
(来源:新黄河 记者/白德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