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宁石油分公司济徐高速第五加油加气站油罐排气孔呼吸阀未定期进行检验,被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5号第1档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5月29日
处罚结果:罚款壹万元(¥:10000)整
执法部门:鱼台县应急管理局
(来源:新浪微博@济宁小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