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泰安市泰山景区管委会发布3条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山东恒源科技有限公司因“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被罚20万元。
泰山行处字〔2024〕27号显示,朱某因店外经营,泰山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泰山风景名胜区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二项,对其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为5月27日。
泰山行处字〔2024〕28号显示,李某因使用扩音喇叭诱导或者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利,泰山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泰山风景名胜区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七条第六项,对其罚款3000元,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为5月28日。
泰山行处字〔2024〕29号显示,山东恒源科技有限公司因“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泰山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对其作出处罚:1.责令停止建设;2.限期十日内拆除1332平方米房屋;3.处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为5月28日。
(来源:大众日报·大众新闻客户端 记者/王洪涛 实习生/吴鑫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