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了解到,青岛市水务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因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被青岛市市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
据了解,2024年5月7日,当事人青岛市水务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在镇江北路与西吴路路口,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分别进行验线,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以上条例,青岛市市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青岛市水务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下达处罚书,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来源:半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