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1日,聊城临清市天凤苑小区换热站一天内多次断电,给该小区居民正常用热造成影响。经排查,该小区供热设施运行一切正常,因此怀疑是人为原因造成断电,临清市中运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第一时间将该情况向临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报告。临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经调查,临清市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安排工作人员通过该小区配电房多次故意切断连接该小区供热设施(换热站)的电源,存在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目前此案已调查完毕,临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小区物业公司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根据临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处字〔2023〕第0150号处罚决定,临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临清市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处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运热力安全警示
《山东省供热条例》节选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
(三)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
(四)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七)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临清市中运城市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