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11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山东冠县德威机械有限公司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近日被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罚款28437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山东冠县德威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525785002451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
详细地址:冠县鲁西新世纪工业园
2024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山东冠县德威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你公司镀锌一车间处于生产状态,产生的锌烟由吸收罩收集后经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和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镀锌工序锌烟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检查发现镀锌工序产生的锌烟不能有效收集,外溢导致车间内锌烟较大。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3月20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证据照片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2、2024年3月20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冠县环境保护局对山东冠县德威机械有限公司备案意见(冠环评备[2016]153号)1份,证明你公司大气污染物产生、处理和排放情况;
4、山东冠县德威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许延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5、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赵新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对不经过排气筒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2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聊(冠)环责改字〔2024〕3-5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3月25日检查时,你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3月22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聊(冠)环责改字〔2024〕3-5号)和送达回证(聊(冠)环责改回字〔2024〕3-5号)各1份,证明我局于2024年3月22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2、2024年3月2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照片资料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已于2024年3月27日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聊(冠)环罚告字〔2024〕3-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27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聊(冠)环罚告回字〔2024〕3-5号等证据为凭。
我局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进行了计算,据查,所需各项裁量因素、判定标准、裁量等级如下:
1、违法事实的判定标准为未规范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级1;
2、废气类别的判定标准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1;
3、项目应编制的环评文件类别的判定标准为报告书,裁量等级5;
4、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各项修正因素:改正态度的裁量因子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的裁量因子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的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的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2。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3月20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证据照片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2、2024年3月20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山东冠县德威机械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71525785002451E001P)副本复印件1份(部分),证明你公司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
4、山东冠县德威机械有限公司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应编制的环评文件类别判定标准为报告书的情况;
5、2024年3月2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照片资料各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6、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文件和山东冠县德威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名册各1份,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的情况;
7、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山东冠县德威机械有限公司环境信用记录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2年内违法次数情况;
8、山东冠县德威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证明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况。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捌仟肆佰叁拾柒元整。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