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记者从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由于投标业绩材料弄虚作假,山东公用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杨某军、曾某科均被处罚。
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公用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杨某军、曾某科》显示——
(图源:浙江省发改委)
当事人:山东公用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24818F
地址:济宁市共青团路14号健身广场综合楼12-14楼
当事人:杨某军
身份证号码:3708021969******1X
单位:山东公用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曾某科
身份证号码:3708021969******1X
山东公用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参加“杭州市萧围西线(一工段至四工段)提标加固工程施工III标”投标过程中,涉嫌有弄虚作假行为。浙江省发改委予以立案调查,于2023年8月28日依法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山东公用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023年9月11日山东公用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发改委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2023年10月9日浙江省发改委依法举行听证会。
现查明:山东公用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业绩“东营市河口区海堤工程施工I标段的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应用公示网页打印件”系伪造,且该项目设计单位回函称:“我公司未承担过东营市河口区海堤工程勘察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投标业绩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投标时,杨某军担任山东公用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某科受杨某军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调查中,未发现山东公用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取得违法所得。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告、咨询函及复函、调查函及复函等证据证实。
浙江省发改委认为,山东公用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规定的情形,已构成违法。
鉴于山东公用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期间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但在接受调查时能够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山东公用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586747元(按招标项目合同金额176305252元的千分之九计算);
2.对山东公用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杨某军和直接责任人曾某科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42807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九计算)。
据天眼查显示,山东公用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13日,注册地位于济宁市共青团路14号健身广场综合楼12-14楼,法定代表人为杨凤军。股权穿透图显示,山东公用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山东公用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下属公司。
(来源:中国基建报 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