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公布的“华东监能罚字〔 2023 〕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因安全生产违法被处以罚款20万元。
华东监能罚字〔 2023 〕12号
当事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1654224203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2-1号
法定代表人:王礼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中煤新集利辛板集电厂二期项目部钢结构起重吊装施工方案未明确起重量、未计算起重机械性能和吊索规格,未辨识出存在的风险,未对风险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2.中煤新集利辛板集电厂二期项目部部分人员教育培训记录与实际不符,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以上行为有施工方案复印件、培训教育记录复印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合计20万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6日(来源:火电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