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济南市地方立法计划
今年将对《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起草了
《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
1、根据征求意见稿,济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出租汽车市场供求状况、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定期开展出租汽车运力评估工作,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两种业态,科学确定运力规模并提出调整计划,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县应根据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及运力调整计划统筹确定辖区内出租汽车运力规模。
2、济南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建立合理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形成运价调整方案后实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因维护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3、济南市出租汽车实施经营区域管理,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五区为一个整体经营区域,莱芜区、钢城区为一个经营区域,其他区县的行政区域即为其经营区域。
地理位置毗邻、经济交往密切的区域,在统筹运力投放计划、统一运价水平、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准入条件的前提下,经双方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共享经营区域。
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每运次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4、申请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无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近三年内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十二分记录;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无被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按照国家规定经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取得高中及以上学历;
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驾驶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应当举止文明、服务规范,遵守交通规则,按照乘客意愿使用音响、空调等服务设备;
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合理路线或者平台规划的路线行驶,不得绕行;
未经乘客允许不得另载他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车站等设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的交通枢纽、站点候客、揽客;
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由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未注册的人员运营。
6、而作为乘客来说,不得在路口、人行道、公交车站以及其它禁停路段内拦车;讲究社会公德,不在车内吸烟,不向车内外吐痰、扔杂物,不损坏车内设施设备;携带宠物等动物乘车应该征得驾驶员同意。